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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僱主須準時繳預扣稅‧稅收局:違例者可罰款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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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蕪茗
時間:
2011-2-2 05:13 PM
標題:
僱主須準時繳預扣稅‧稅收局:違例者可罰款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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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蘇克(中)提醒僱主準時為員工繳交每月預扣稅務,避免受法律行動對付。左為行動副總監莫哈末沙阿,右為行政副總監拿督茜蒂。 (圖: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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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日訊)內陸稅收局今日再三提醒所有業者和僱主準時為員工繳交“每月預扣稅務”(PCB),而且必須在每月的10日之前繳交,否則可受到法律行動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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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稅收局首席執行員拿督莫哈末蘇克今日在一項有關“每月預扣措施”的匯報會上對記者說,該局過去發現有些僱主確實拖延為員工繳交所得稅,甚至最後沒有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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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這是很嚴重的罪刑,等同濫用公帑,僱主的行為可構成刑事罪,並視為抵觸1994年所得稅條款第17項。一旦罪成,每項罪刑可被罰款最低200或最高2千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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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繳交的這些稅務是屬於政府的錢,不要以為我們不知道,我們不時會派人上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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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當局是以僱主沒有為多少名僱員繳交每月預扣稅務為標準,一名僱員就構成一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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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按月處理回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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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莫哈末蘇克也鼓勵僱主在2009年開始生效每月預扣稅務制度下,讓所有受薪的納稅人在僱主的同意下,按月處理回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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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這制度下,所有在法令下或政府宣佈允許豁免繳稅的回扣項目如購買電腦、書本、父母醫療費等等,納稅人可在進行開銷的月份,即時把回扣數目從每月應繳的預扣數額中回扣出來,條件是必須獲得僱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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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制度已經更改,納稅人過往只能在總結一年的稅務時才獲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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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新制度允許僱主讓僱員選擇性每月處理回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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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每月回扣須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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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要申請每月回扣項目的僱員,必須填寫當局的PCB/TP1表格,然後把有關要求的回扣項目提呈給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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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蘇克認為,大多數的僱主在現階段會把這做法視為額外的工作負擔,因此該局未強制性要求僱主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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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是給予鼓勵,做不做要看僱主的意願,稅收局只是要糾正一些偏差,因為納稅人可能由於通過每月預扣稅務制度,導致全年實際要繳付的稅額不太相符。通過現在的電腦化預扣稅務系統,其計算方式比較準確;即使有差也相差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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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蘇克表示,當局改變每月預扣稅務的計算法,是因為之前引起多納稅人的不滿和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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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2009年的投訴個案達1萬3千598宗,2010年增加至1萬7千28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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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處理退稅事務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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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納稅人每月處理回扣事項的好處是,間接為該局節省人力去處理退稅事務,同時納稅人本身也不會每月繳交過高的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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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稅收局1995年推介每月預扣稅務制度,在2004年時最低的每月預扣額為21令吉,而後兩度調低至13令吉(2009年),以及目前的1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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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20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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