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1948年和1967年的《释义法令》(Interpretation Act)给“适当的服务委员会”所下的定义是:对联邦政府的公务员来说,它是联邦的公共服务委员会,可是对州公务员来说,则是州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也支持第52条文内所指的正是州服务委员会的论述。
看来,州服务委员会是时候提名和委任雪州政府属意的人选为其州秘书了!tvb now,tvbnow,bttvb' P0 n, V7 w# V! w/ L1 h
本文作者梁卓经是执业律师,他曾在霹雳州大臣双包案中任原任州务大臣尼查律师。# \; W5 O* Y S4 a/ Q) l|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