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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律師上書人大建議特赦最後壹個流氓罪犯人 [打印本頁]

作者: gztvb    時間: 2011-1-7 11:09 PM     標題: 律師上書人大建議特赦最後壹個流氓罪犯人

昨天上午,律師周澤根據“最後的流氓”牛玉強的家屬的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快遞了《法律建議書》,建議對牛玉強及類似罪犯進行特赦,並修改刑法相關條款。
; h) `9 q9 Q- z0 W  etvb now,tvbnow,bttvb  在《法律建議書》中,周澤稱,牛玉強於1984年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當時的判決書稱,牛玉強參與搶過壹頂軍帽,砸碎了某家窗戶玻璃,兩次參與毆打他人,壹次參與械鬥但未得逞。tvb now,tvbnow,bttvb6 X8 W6 B$ q6 Q& W9 t: N: S/ Z
  “牛玉強參與毆打他人造成後果如何,根本沒有任何證據予以反映。而他的行為,最多算是壹種尋釁滋事行為”,周澤提出,對於尋釁滋事,現行《刑法》第293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認為,牛玉強的行為依現行刑法,根本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就算被追究,最高也只有期徒刑5年。然而,牛玉強卻因 “流氓罪”被判處死緩。5.39.217.768 }7 I8 O+ m; ]$ r& O6 G$ K  J2 {
  而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9 b) j; Y3 Z) I, i% X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周澤認為,按照這壹條款規定,依照舊法被判了重刑且已生效的,在1997年新刑法通過後,根據新法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罪犯服刑期已與新法規定的同類行為最高刑期相當,甚至遠遠超過新法規定的最高刑期的,也得繼續服刑。“比如牛玉強案,在1997年新刑法通過後,最高判5年的牛玉強,還得以流氓罪服刑,這就有失公正。”) M6 ?4 n4 R5 a3 g. j
  周澤建議,作為行使立法權並負有監督法律實施職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對牛玉強案反映出的刑罰公平問題,認真研究並加以解決。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法》,將第12條第2款修改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但生效判決的行為根據新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罪犯服刑期限與新法規定最高刑期相當的,應視為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公仔箱論壇5 J0 q: `: y" a8 Y5 d9 f; I
  周澤同時指出,與牛玉強案類似的案件,顯然不在少數。對於這樣的案件,都等著通過修改刑法來解決,顯然不現實。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關於特赦的規定,啟動特赦程序,對牛玉強及類似牛玉強案的罪犯,壹律予以特赦,確保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確保刑罰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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