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長沙稅務分局大樓爆炸案犯壹審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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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tvb
時間:
2010-12-30 09: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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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稅務分局大樓爆炸案犯壹審獲死刑
12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7·30”爆炸案:制造長沙芙蓉區國稅局東屯渡分局大樓爆炸慘案,造成四死二十人受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被告人劉贅衡被壹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孝、劉檢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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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贅衡因經營玻璃五金配件虧本,怪罪於長沙某裝飾五金批發部陳某某、某銀行原行長彭某某及其下屬。劉贅衡向彭某某“索賠”未果,於是找到了在長沙市國稅局東屯渡分局上班的彭某之子,要求給予補償。因“索賠”無望,劉贅衡產生了制造爆炸炸死彭某之子及東屯渡稅務分局工作人員、造成嚴重社會影響,達到報復目的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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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劉贅衡在湖南郴州永興縣認識了劉檢,謊稱購買炸藥炸山建房,要劉幫其購買雷管和炸藥。劉找到李孝,私自違規從李手中購得電雷管和炸藥,再賣給劉贅衡。2010年6月,劉贅衡從廣州竄到長沙,租住在芙蓉區荷花園社區民房內,自行組裝了炸藥裝置,並攜帶炸藥裝置多次到國稅東屯渡分局,伺機實施爆炸未果。同年7月30日下午,劉再攜自制遙控炸藥裝置竄至該稅務分局,趁工作人員開會之機,將炸藥放置在會議室門外墻邊。當日下午16時39分許,劉遙控引爆炸藥,致被害人彭某、羅某某兩人當場死亡,另兩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傷。劉引爆後趁亂逃離現場。8月8日,公安機關在廣西全州將劉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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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贅衡因其個人生意受挫,無端遷怒他人,進而報復,其制作爆炸裝置並引爆炸藥,行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行為構成爆炸罪,應予以嚴懲。被告人李孝、劉檢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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