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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义灭亲”可立,亲人“包庇罪”当废 [打印本頁]

作者: aa00    時間: 2010-12-30 12:32 PM     標題: “大义灭亲”可立,亲人“包庇罪”当废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8 S- D/ _7 K0 m$ \5 q9 h此意见,符合主流的话语和观念。我们的宣传话语中和法律规定中,往往鼓励“大义灭亲”,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者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人,向来是大张旗鼓地宣扬;相反,对于为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来大刑伺候。但是,对于司法肯定“大义灭亲”的做法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今年9月29日,河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 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就引发很大的质疑。质疑者表示,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而“大义灭亲”破坏了家庭稳定。
( C% o5 O+ @4 p. ]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孔子认为,父亲为儿子隐瞒犯罪事实,儿子为父亲隐瞒犯罪事实,这才是正直,这是“亲亲相隐”的渊源。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如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
( A2 C& c  n1 [+ {" G0 G5.39.217.76老祖宗的东西有合理成分,也有不合理成分,需要放在今天的背景下进行评判。比如说“亲亲相隐”,亲属之间有不作证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因为,打击犯罪虽然很有必要,但是,家庭稳定也很重要,我们需要在打击犯罪与家庭稳定中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应当拥有不作证的特权。今后应当修改刑法,规定“包庇罪”的主体不应当包括亲人。9 T; V, j7 a  q" i
亲亲之间“相隐”的核心是对抗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让亲人去作证,以免损害亲情与家庭的伦理关系,但亲人自愿放弃这种权利,或者他们认为作证和告发的利益显然高于维护家庭,他们当然有权“大义灭亲”,也就是说,公民当然也可以揭发自己的亲属。所以,为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的法律应当设立鼓励亲属“大义灭亲”的条款,同时,为维护家庭稳定,也应当废除亲人之间犯“包庇罪”的规定,让公民自己去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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