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聞背景 馬華蕉賴11哩支會於2009年7月2日入稟沙亞南高庭,要求高庭針對加影市議會收回其會所的決定進行司法檢討。 在入稟書中,該支會要求司法檢討市議會在2008年9月29日發信,下令馬華把蕉賴11里黨所的產權交出、2009年2月24日指示拆除有關黨所、2009年3月5日市議會派人把黨所的招牌拆掉及換鎖的決定與行動。 與此同時,該支會也提出另外5項訴求,分別是: (一)要求法庭宣判馬華擁有控制及居留該會所的權力,直到市議會收回土地作為建造停車場用途; (二)要求法庭宣判市議會的3封通知信無效; (三)要求法庭發出禁令,禁止市議會透過任何方式干預、擁有、控制及居留會所;(四)賠償損失;* E' c0 n+ w1 c0 ?+ N (五)要求法庭宣判暫緩執行拆除動作,直到案件被司法檢討完畢為止。 法官已駁回馬華的所有訴求,但卻認為市議會在2009年2月24日發出指示拆除黨所的通知信,引用錯誤條文,方才允許檢討有關項目,惟這未影響審訊結果。公仔箱論壇' f" L6 c7 i9 Z* B5 k2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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