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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委會:從嚴審核責任制 [打印本頁]

作者: 蕪茗    時間: 2010-12-25 12:29 AM     標題: 勞委會:從嚴審核責任制

本帖最後由 蕪茗 於 2010-12-25 12:37 AM 編輯 ' k* x, ?4 N$ `  C  j5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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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4日電】5.39.217.761 g3 Q" P2 s$ H+ U* i$ U- I

  N% U, e" G  @% T, i5.39.217.76「過勞死」話題引發討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工作性質是否屬責任制,新申請案將從嚴審核;已核定屬責任制的工作者,若有不同意見,勞委會將持續蒐集、納入檢討。
. y: O6 K& e, O3 \# Stvb now,tvbnow,bttvb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工資工時科長黃維琛受訪表示,有些行業因型態特殊,不適用勞基法,因此民國85年修訂的勞基法第84條之一,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7 P5 G- j) P3 F: x2 @# F* }黃維琛指出,上述條文適用對象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的工作;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5.39.217.76* A( |# ~$ l, O/ |2 Y& c2 R
黃維琛舉例,像是保全業、家事工作者等,因其工作性質並非不斷操作的密集工作,排除適用勞基法而列責任制。不過,因近來有人認為這一類工作壓力大,已非當時理由的情況,可送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重新檢討;對於新申請適用責任制者,則審核從嚴。
6 V) {% l' k, R/ rtvb now,tvbnow,bttvb至於常被賦予責任制要求的媒體業,黃維琛指出,大眾傳播業已適用勞基法,多年來也無任何不適用的理由,且無雇主提出申請適用第84條之一,所以若資方片面說是責任制,是無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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