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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俞宗怡豈能避責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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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12-15 09:08 AM
標題:
俞宗怡豈能避責 王岸然
俞宗怡豈能避責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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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一 眾梁展文事件特權小組成員,寫出一個可說是本末倒置、邏輯混亂、狗屁不通的報告。梁展文貪圖利益,是人治觀念遺害,但一眾議員所謂的調查報告,何嘗不是人治思維下的政治產品?自由黨搞了一個民調,說
64%市民認為俞宗怡的道歉不足夠,四成要求她辭職云云。市民沒有議員所掌握的資訊,判斷只是從傳媒或是議員 論說得到的印象,作用何在?自由黨以此為據放生俞宗怡,只是在既有立場上找尋理據,是「功能黨」的一貫手法,了無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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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泛民到建制派的議員皆有共識,說俞宗怡「罪不至死」。首先,這不是罪的問題,俞宗怡肯定沒有犯罪,這是「責任」的問題,兩者完全不同概念,議員不應貪求一般人容易明白而濫用不適當的概念。一個「罪」字加一個 「死」字,令人對犯錯者易生同情,易有放其一馬的想法。事實上,問責就是問責,是完全不同的一回事,俞宗怡承認疏忽而不用問責下台,是完全莫名其妙的一回事;因為報告的結論肯定梁展文有罪,議員可以猜度梁展文有「延後利益」,但梁早就退休,莫奈他如何,但何以不猜度俞宗怡與其下五名有份審批的官員同樣有 「延後利益」?懷疑延後利益與嚴重的疏忽行為,反而不須問責,議員的標準因人而異,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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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欺善怕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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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例代表制下的政客,只要有一定年資、有基本群眾,凡事可以得過且過,只要予人已經努力工作的印象便可以了。李永達在電視台公開要求廉署調查事件,便是一句便宜、沒有成本、但可以拿到新聞標題的
sound bite,在政客而言,便是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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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的特權小組,享有比執法機構更高的調查權力,它可以憑特權傳召任何人,使其在宣誓下作供,若有違反,就是犯法,這是一般查案人員沒有的特權。立法會的議員經過二十三次公開研訊,向二十四名出席者取證,尚 且問不出什麼實質事情,請問廉署還可以查什麼?若然時光可以倒流,在事件發生之初廉署可以竊聽梁展文與新世界高層的談話,也許可以有些證據,今天還可以查什麼?李永達叫人查,只是一句廢話,目的只是增加自己的見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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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一開始就肯定梁展文案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問題,立法會各派要展開調查,以爭取表現,本無不可,但從一開始應要問問自己最終目的是什麼?藉調查找出高官退休後到商界任職的潛在漏洞,加以堵塞,作出建議,是其盡頭,但不符議員好大喜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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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出什麼之時,就濫用立法會言論免責的特權,對梁展文作出沒有足夠事實作支持的指控,什麼有「明顯利益衝突」、有「延後利益」的存在;若是法庭,梁展文要入罪,但立法會不是法庭,本身既沒有入人以罪的權力, 就不應濫用特殊身份對疑犯作出人格謀殺,這樣做不外乎欺侮梁展文無錢玩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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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若梁展文一如報告指控,曾經收取利益,報告理應一併指控新世界高層行賄公務員,為何又不敢這樣做?欺善怕惡而已,這與黑社會又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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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然不是要證明梁展文清白,他鑽盡制度上的漏洞,心思極為細密,若不論道德操守,肯定是個人才,亦反映出新世界沒有請錯人,只是政治敏感度與政治保險的投資,皆有所不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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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謬誤 不懂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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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的欺善怕惡,也反映在對高官的態度,六名涉事的公務員,只用上「深表遺憾」、「極度遺憾」、「表示遺憾,不能接受」、「沒有履行責任」之類的字眼,這一群高官的作為,根本就是與梁展文一樣嚴重,一樣是對商 界作出優待,以謀求退休之後的「延後利益」;這一境況,近年已成高官文化的一部分,議員可以在並無實證的情況下作出梁展文有收取「延後利益」的結論,為何對五名在任高官有不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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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議員說俞宗怡是一名好官,相信她的決策只是無心之失。這當然也是百分之一百的人治謬誤,大家轉一轉思維就一清二楚,也不用再作討論。俞宗怡面對不客氣的評語,選擇厚顏留下來,個人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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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勇氣,但就顯示出她不明白什麼是問責。曾蔭權也不明白,這個政府從來只是一個官僚政府,從未進入現代社會意義的問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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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的重要性,在於當社會對一件事件高度關注,或有激烈批評之時,問責官員就要第一時間請辭,以示負上責任。作為公務員正好相反,除非在制度上或刑事上犯上錯誤,否則不能懲處,這反而是官僚制度穩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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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宗怡的情況,說她疏忽是合理評論,相信已是公眾認同的錯誤。但一句「汲取教訓」便不了了之,那就不能令公眾滿意,亦不符合現代問責制的精神。最起碼的做法是俞宗怡請辭,特首則以事情不算嚴重加以挽留,而公眾亦滿意處理。現時俞局長一句「我沒有想過辭職」,是她的意思還是曾蔭權的意思?官官相衞,兩人都沒有問責精神,都還是小官僚水準,是公眾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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