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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確保司法公正 [打印本頁]

作者: yxx01    時間: 2010-12-14 10:37 AM     標題: 確保司法公正

一旦2010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版生效后,初犯被告在“認罪協商”下認罪,刑罰可獲得最高50%減刑。法庭採取這項措施,是旨在減緩刑事案件堆積的問題。
7 a" I& m: W+ S3 X6 }tvb now,tvbnow,bttvb不過,這項措施也引起數個疑問,包括是否所有刑事案的初犯,包括謀殺案都可以要求減刑、如何確保被告得到應有的刑罰,以及推行這項措施后,案件累積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公仔箱論壇( V& a0 L/ e. E$ o1 v
需自願認罪
6 H: M& d; a! y1 v7 i) d( |0 }-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查基闡明在執行“認罪協商”前,必須先獲得控方及被告辯律律師同意減輕刑罰,以及被告明白減刑前后面對的刑罰后,自願承認控罪,才能促成“認罪協商”。
2 t; q+ p  [( `1 w: g1 h' N我們認為,要減少案件堆積的情況,應該從加強效率著手,而不是通過“認罪協商”的方式,否則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4 C; w7 E1 l1 s! N2 U& X  D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庭是維護司法公義的平台,因此有關方面不能夠為了加速處理案件,而向司法公義妥協。
* P" J& B8 \' `& P" T" [5 R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一般上,法官在判刑前,都會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家庭背景及是否認罪等。
0 O/ p& T/ ]4 {9 K* M* o初犯和干案累累的慣犯,即使犯下同樣罪行,前者的刑罰也會比較輕;若再實施“認罪協商”措施,初犯者是否會享有刑罰進一步減輕的“雙重優惠”?5.39.217.766 z; h0 s4 f: m$ V
非商業交易
' }! Z& \) L' x) [; ]( C8 J0 c/ ~司法審訊不是商業交易,也不應該像政府給予交通傳票優惠般,給予“判決優惠”,犯罪者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得到應有的懲罰。% }9 T  Q" W4 H2 ?) f, e9 x
所謂的司法公正,簡單來說是確保正義得以伸張,犯錯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如果為了減緩累積案件的問題,而讓初犯者享有“減刑優惠”,這是否違反司法公正的精神?
: ^" X& C# Y, ?* B2 S& Btvb now,tvbnow,bttvb如此一來,人們對國內司法公正的信心可能受到影響,長期下去,是一種不健康的發展趨勢。
" b( i; ?/ H7 U$ T9 ^+ a! H& N( ?9 ?公仔箱論壇如果“認罪協商”的措施已勢在必行,那麼當局必須擬定清楚的指南,列明哪一些罪名是可以採用這項措施,而且被告也必須清楚知道,一旦在這項措施下認罪及被判刑,就不能針對減刑后的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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