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保險公司用銀行資料推銷 稱是業務夥伴 透過轉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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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10-31 08:16 AM
標題:
保險公司用銀行資料推銷 稱是業務夥伴 透過轉移取得
保險公司用銀行資料推銷
稱是業務夥伴 透過轉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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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商業機構被踢爆轉移客戶私隱。有永亨蘇黎世保險前僱員爆料
,
指除了信諾環球保險向八達通購買客戶資料外
,
另一間保險公司永亨蘇黎世於
04
至
05
年期間
,
也曾先後取得永亨銀行、中信嘉華銀行與浙江第一銀行的客戶資料
,
用作推銷保險。永亨蘇黎世接獲本報查詢後承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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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電話銷售工作多年的陳先生
,
日前致電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披露事件經過。他表示
,
曾任職多間保險公司
,
各保險公司的資料庫
,
均存有其他商業機構的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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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員工離職帶走資料
其中於
04
至
05
年間
,
他在永亨蘇黎世保險工作
,
便試過致電給永亨銀行、中信嘉華銀行及浙江第一銀行的客戶推銷保險。
他又踢爆於各保險公司工作期間
,
部份同事曾將電腦內的客戶資料
,
在離職時擅自帶走
,
「用筆抄低個客嘅姓名同電話
,
然後轉工去其他纖體、美容公司
,
就當係自己嘅聯絡」。他形容八達通洩漏客戶資料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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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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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蘇黎世發言人接獲本報查詢後
,
承認於
04
至
05
年間
,
與上述銀行協議
,
透過電話推廣形式聯合向特選客戶介紹適切的產品優惠
,
但強調絕對沒有出錢購買客戶資料
,
全是透過轉移形式。發言人解釋
,
永亨蘇
黎世是永亨銀行的附屬機構
,
而浙江第一銀行則已跟永亨銀行合併
;
至於中信嘉華銀行
(
現為中信銀行國際
),
是永亨蘇黎世的業務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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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洩料屬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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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
,
在使用由業務夥伴轉移的客戶個人資料作保險產品推廣時
,
員工一直嚴格遵從與業務夥伴簽訂的保密協議
,
員工也須跟公司簽訂保密協議
,
承諾不會擅自向任何人士洩露客戶資料
,
而所有資料在推廣後均會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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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
,
若有實質證據會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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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從業員擅自帶走客戶資料
,
她說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使用
(
包括披露或移轉
)
個人資料之目的
,
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
,
否則須先徵得當事人同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日前推出諮詢文件
,
建議機構若未取得客戶同意
,
即使只是轉移客戶資料予合作機構或同系公司
,
即屬刑事罪行
,
由現時僅罰款
1
萬元
,
大幅提升至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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