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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成員利益申報必須公開 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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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10-5 11:04 AM
標題:
行會成員利益申報必須公開 何明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10-5 11:08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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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成員利益申報必須公開
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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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二
○○
九年十一月發表《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利益的制度》文件的第六點特別指出
:
「所有政治委任官員
……
均須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根據《守則》
,
政治委任官員須申報其投資和利益
,
公眾可查閱有關申報。」這一點說明行政長官和
政治委任官員皆要作利益申報
,
目的是可達到「公眾可查閱有關申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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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文件的第十點清楚指出
:
「就政治委任制度下的主要官員而言
,
他們是行政會議成員。因此
,
一如其他行政會議成員
,
他們也須每年在『行政會議成員個人利益登記冊』上申報利益
,
並供公眾查閱。」這間接說明
,
行政會議成員必須在公眾可以查閱的原則下申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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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皇發漏報物業買賣懷疑以權謀私事件
,
特首曾蔭權和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先後說劉皇發曾經作口頭申報。換言之是說
,
劉皇發既已作口頭申報
,
就沒有以權謀私之嫌
,
並相信劉皇發的個人人格操守
,
不認為行政會議成員劉皇發
,
以政府的土地政策消息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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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口頭申報違監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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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指出
,
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是要涉及利益問題的人士作白紙黑字的申報
,
供公眾查閱。因為公眾無緣參與
行政會議
,
也沒辦法細閱行政會議的機密會議紀錄。亦因為這樣
,
行政會議中醞釀、討論、爭辯和決定甚麼大小法案
,
香港市民都是在會議後由港府單方面向市民發
放訊息
,
而討論過程中和前後細節都為保密原則而不公佈。在牽涉利益衝突的問題上
,
唯一可以公平公正地讓市民相信和信賴的申報方法
,
就是所有行政會議議員均
需要採取讓香港市民可以得悉的方法申報
,
而不是曾蔭權或梁振英個人認為已經妥善的甚麼口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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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皇發若果真的一如曾蔭權和梁振英所述在行政會議中有如實申報買賣物業事項
,
之後卻不作可供公眾查閱的文字申報
,
那就是完全違反讓公眾查閱監察檢舉的申報原則
,
違背廉政公署所秉持的廉政原則。廉署有不能推卻的責任跟進事件。
其次是香港政制行政權的其中兩大要員曾蔭權和梁振英
,
用對人不對事的方法來處理這個事件
,
在未經深入調查和徵詢法律和專業意見前
,
以他們對劉皇發的個人觀感作出不負責任的結論
,
令港人對政府的行政表現失卻信心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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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梁振英無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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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最教人詫異和失望的
,
不是劉皇發的個人操守
,
而是曾蔭權和梁振英掌有特區權力者
,
竟然可以以一己對某人的個人關係和觀感
,
赤裸裸地無視制度的理念、精神及執行原則
,
以個人論點凌駕法治作出相信劉皇發操守的言論。
劉皇發是否涉嫌以權謀私的疑犯
,
只有跟進事件的司法機構有權決定。香港市民無權決定
,
立法會無權決定
,
行政機關的領導人曾蔭權和梁振英也如街頭執拾紙皮變賣的婆婆般無權決定。
特首曾蔭權和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為劉皇發說項
,
是明目張膽的行政干預司法的行為
,
是破壞香港三權鼎立
,
互相制衡監察的歷史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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