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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建筑商遗嘱含糊不清 后人上庭寻求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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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um132
時間:
2010-9-19 01:23 PM
標題:
建筑商遗嘱含糊不清 后人上庭寻求澄清
建筑商拥有芽笼公寓的80%权益,遗嘱却写要分掉他“所拥有的一半权益”给三个孩子。到底他是指80%权益的一半,还是他所拥的全部权益?遗嘱立得不清不楚,遗产执行人以及其中受益人于是提出申请,要求法官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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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素燕法官裁决,建筑商是要把所有的80%权益留给三个孩子,并指本案突显一些“专业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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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遗嘱的律师到印度探望中风的母亲,遗嘱的草拟由女秘书代劳,后者再把遗嘱内容以福建话解释给遗嘱人苏金宝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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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没有律师的监督,女秘书是有可能犯错的;女秘书不仅把其中受益人的名字拼写错,也把遗嘱人拥有的权益份额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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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宝有10个孩子,2002年5月16日过世时,留下两个芽笼房地产、数目不详的股票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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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2002年2月7日立遗嘱,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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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芽笼4巷25号的一半权益,遗赠儿子苏荣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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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芽笼34巷31C号的一半权益,遗赠孩子苏荣源(35%)、苏荣坤(35%)和苏丽英(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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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所有的剩余遗产,均分给所有还活着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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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争议的是芽笼34巷31C号的公寓。公寓是以共同拥有(tenancy in common)的形式注册,苏金宝拥有80%,儿子苏荣源拥有另20%权益。25号是间排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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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执行人兼信托人苏荣明向高庭申请澄清遗嘱内容,而其中受益人苏荣坤也聘律师提出申请,要求高庭把31C号的“一半权益”,修改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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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荣明的律师认为,遗嘱人只是要分掉80%权益的一半,再让所有孩子共享剩余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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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苏荣坤的律师认为,父亲是要分掉所有的80%权益;如果是要给10个孩子,他就会在提到31C号时,把所有的孩子全列在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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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这是草拟遗嘱的人疏忽犯的错,应当是指房地产的权益,而不是“一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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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办理遗嘱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纳拉亚南须出庭供证。他说,立遗嘱期间,他到印度探望中风的母亲,由女秘书海伦协助草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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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把草拟好的遗嘱寄给苏荣明(即遗产执行人),让他交给遗嘱人考虑;草拟的遗嘱后来有修改,由女秘书负责处理修改部分。遗嘱显示,海伦向遗嘱人讲解内容之后,与另一同事卡密斯见证遗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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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拉亚南说,律师事务所完全没有立遗嘱方面的记录。如果他不在,通常有个律师朋友帮忙他,但该朋友对这份遗嘱也毫无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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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遗嘱人只有上述两个不动产,他显然是要将它们分给他指定的孩子,而不是把房地产当成剩余遗产分送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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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遗嘱人清楚知道他不是31C号的唯一业主,也清楚要将它分给三个孩子,因为百分比的总合是100%。她认为,“一半权益”其实是错误描述(misdescription)遗嘱人所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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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海伦获取遗嘱人的意愿后,协助草拟该遗嘱。遗嘱人在遗嘱中先提到25号的一半权益,草拟人有可能把“一半权益”的这一段文字,抄到下一段有关31C号的段落里,再打出31C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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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办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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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成填表格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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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提到近期大法官陈锡强在一份“徐妙玲对徐嘉玲”的遗产判词中,提到准备遗嘱的律师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自己能履行对客户应尽的职务,这包括与遗嘱人见面时必须做记录,确保日后能记得当时发生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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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引述已故船运巨子黄朝员遗产案的判词,说明律师在准备遗嘱时应注意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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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词指出,准备遗嘱关系到重大的专业责任,但许多律师似乎把立遗嘱的事,当成填写表格的例常公事,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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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与遗嘱人彻底讨论潜在的法律课题,以及执行遗嘱时可能引起的复杂问题。律师在还没执行遗嘱时,须向遗嘱人确认其指示,确保所草拟的遗嘱就是后者所要的。如果需要翻译,律师也须确保遗嘱内容完整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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