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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蘋論:捍衞法治、自治不能手軟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9-9 11:00 AM     標題: 蘋論:捍衞法治、自治不能手軟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9-9 11:02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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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Z7 E$ \, j5.39.217.76蘋論:捍衞法治、自治不能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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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上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天舉行首次記者會。他發表聲明時強調會盡力維護法治及司法獨立
,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凌駕法律之上。對於北京領導人指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互相配合,馬道立法官沒有正面回應,只強調《基本法》列明司法機構、法院是獨立的,不受行政或立法機關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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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j$ V; ^  H2 J1 p7 M公仔箱論壇各級法院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是政客
,沒有人要求他們上任時提出甚麼政綱或鴻圖大計,也不應該期望他們提出明確的主張或傾向。馬道立法官不願仔細說明如何維護法治、司法獨立,不願猜測會否再有人大釋法情況是可以理解的,是完全正常的。真正重要的是他能秉持上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先生的做法,無畏無懼的堅持法治傳統,勇於捍衞香港的高度自治,盡力保持法院的獨立性及公信力。5 d6 Y. ?2 x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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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九九年處理港人內地子
女居港權案件時,李國能法官及其他終審法院法官毫不含糊的表明,香港終審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有權按《基本法》條文及精神宣佈某些政府政策、決定以至人大常委會的做法不符合《基本法》,令它們無效。李國能法官等又指出,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時要以維護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為主要考慮。只要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問題包括港人的基本權利,法院都應不畏不懼的自行處理,毋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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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原則及態度是非常重要的。從《基本法》及憲法來
,人大常委會當然有最終解釋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當然有約束力。但《基本法》也賦予香港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有解釋權及違憲審查權,特別是涉及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文。若果香港法院特別是終審法院能恪守這樣的原則及態度,香港法治及市民基本權利將可得到有力保障,不用擔心受到內地法律制度或概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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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  C5 ^" @( r4 a公仔箱論壇
道立法官昨天表示,法院只可解決法律問題,不能解決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他這個說法不算新鮮,剛卸任的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過去曾多次提出類似的說法,又指把太多政治或經濟爭議交由法院解決並不健康。事實上這個憂慮是有根據的。過去多年來由於香港的政制畸形,政治過程由少數特權階層、利益團體主導,市民及團體無法透過政治對話或討價還價過程解決利益矛盾,又或是對議會或政治過程缺乏信心。結果,市民只好把大量棘手政經矛盾提交法院,透過司法覆核途徑解決;領匯上市問題、功能組別存廢問題、普選定義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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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把政治、經濟爭議帶進法院
,由法官裁決的做法有不少壞處。其一是法院被迫捲入不必要的政治爭拗,成為政治爭議的熱點,影響法院的政治中立、獨立形象。此外,解決政治、經濟、社會爭議需要的是對話、妥協、互諒互讓,需要的是個公正公開的政治協商及討價還價過程。動輒由法院解決爭議只會令各方面放棄政治對話,放棄妥協,這對香港的政治發展,對緩和矛盾是沒有好處的。公仔箱論壇0 e) X) \9 K& _& l4 x3 i3 b

5 p/ |# Z2 J* Q) r. m) ~6 O只可惜香港政制在未來一段時間仍處於畸形狀態
,未能落實雙普選,未能建立公平公正的政治對話機制,馬道立法官的良好願望恐怕短期內不可能實現,而各級法院也不可免的要繼續處理大量棘手的政經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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