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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次主權」 只好「掹衫尾」 信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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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cit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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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3 0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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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次主權」 只好「掹衫尾」 信報社評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9-3 02:44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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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次主權」
只好「掹衫尾」
信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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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仔箱論壇/ k8 A/ i# J& f- W
「次主權」爭辯發展至今,不但沒有隨着始作俑者「釋出善意」,把「次主權」改為「涉外權」而
告一段落,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基於有關爭辯觸及「一國兩制」,我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釐清一些根本問題。事實上,在走向「一國」這個主旋律中,重彈「次主
權」這個老調,不但極易荒腔走板,更易無端奏出南腔北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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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於一九九三年,香港大學政治系學者鄧特抗已經提出香港是「疑似國家」(
quasi-state
),而由二
○○
四至
○
六年,時任城市大學公共
行政系教授張炳良更在本報多次提出,香港在外國人眼中享有「次國家」(
sub-national
)的地位。而無論是「疑似國家」,抑或是「次國家」,學術
上容或與「次主權」有定義上的分野,但在現實政治操作中,則同樣會衝擊到「一國兩制」,以至出現「兩國兩制」的深層次矛盾。而最集中體現到這個深層次矛盾
的事項,正是「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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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鄧特抗教授指出,強化香港的國際地位是一個「危險動作」(
hazardous endeavour
),因此不太認同增設「外事處」,反而建議特區政府擴展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網絡,並從中培訓了解國際發展及具備國際聯繫的人才。至於
同意成立「政制及外事局」的張炳良教授,則早於
○
四年已強調:「表面上,香港在外國眼中享有次國家地位,但現實上它缺乏自立自存的條件。香港惟有全面進入
中國,放棄以前的疏離感,才有發展的空間與前景,此乃地緣使然。」
簡言之,鄧教授「溫馨提示」香港「可做不可說」,張教授則叫特區索性擁抱「掹衫尾外交」,二者都是以「一國」絕對不可侵犯為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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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如何在「一國」底下爭取最大的涉外權,分析得頗為透徹的,是里斯本國際策略研究院學者山度士.利維士(
Miguel Santos Neves
)於一九九八年六月發表的一篇論文。這篇論文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關係〉,內文提到對外關係固然不屬於「高度自治」,更受制於「有條件自
治」(
conditioned autonomy
)、「有限度自治」(
restrictive autonomy
)及「完全無自治」(
no autonomy
)三個政策實施層次。他認為,「有條件自治」就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指的經濟及技術事宜,「有限度自治」是指民航事宜,而「完全
無自治」則是指有關國防、政治,以至社會的對外關係事宜。依此分類,「菲律賓挾持人質事件」實屬「完全無自治」,而鄧特抗教授倡議暗地改變海外經貿辦的功
能,恐怕也是一廂情願。如此看來,唯一可行的「出路」,是張炳良教授的「掹衫尾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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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回歸之後,香港自行處理對外事務的空間彷彿愈來愈小。以參加國際組織為例,回歸十三年,特區政府總共參加了十一個,而自八五至九七年回歸前,港英政府則參加了十六個,其中包括關貿總協定(GATT、世貿前身)和亞太經合組織(A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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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在眼前的政治現實是,關於對外事務,在政策層次而言,中央肯定寸步不讓,特區政府或可爭取的,相信是操作層次,即是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可以隨中國
外交部工作組與菲律賓總統開會,以至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可以跟中國代表團出席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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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會。這個做法勢將成為慣例,而特區政府在其中的「自主空間」則有二:其
一是主動提出「跟團」,另一是在制度設計上成立表面獨立實則從屬於外交部的工作單位(當然也可以叫「外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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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究柢,港人在外地遇到問題,並非今日始,更不會今日終,而鑑於港人仍未習慣找中國大使館求助,而中國大使館在一九九八年印尼排華期間,也要等到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要求,才協助求助港人,反映出在未來一段日子,港人最需要的,始終是特區政府在操作層面上第一時間的照應。
作者:
felicit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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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3 03:10 PM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9-3 03:13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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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暉:再解讀阮次山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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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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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談及阮次山認為曾蔭權沒資格致電菲律賓總統一事,並提出學術上的次主權框架。安裕兄說,阮的受眾不是香港人,自有內地人受落,很對,相關訊
息筆者也有耳聞。另有評論員回應拙文,進一步批評曾蔭權犯了錯誤,可歸入「阮次山現象」。筆者不怕再次肯定,曾蔭權在這案例「有理有節」,當然有缺憾,但
不應被拿來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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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些內地朋友認為曾蔭權致電犯錯,並開始反彈?我們必須理解其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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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內地前輩指教,《基本法》賦予香港的空間(不涉及國防、外交的對外交往權)極大,加上經常有人報告所謂「港獨」潛在危機,中央擔心一旦由不獲信任的人領
導,香港將變成「變相獨立實體」。若把涉外權分拆,特區可演繹成「經濟體」、「司法體」、「體育體」、「文化體」,足以繞過中央。曾蔭權的電話,觸動了最
敏感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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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令保守派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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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曾談及香港參與
APEC
、世貿,其實北京更在意其他,例如律政司國際法律科
﹕它把香港定位為獨立司法管轄區,然後「負責國際協議的談判工作或派出法律專業人員在談判中提供意見,以及處理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合作請
求」。香港警員到菲律賓調查就因為這科與菲律賓簽訂刑事司法互助。這權限令保守派不安,因為,這是雙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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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一邏輯,北京朋友建議筆者避免跟某些人使用「次主權」這西方名詞,因為很多觀察員不看內容、只看文字,一句「主權沒主次之分」,就寫報告。
筆者深信,這一切邏輯上並非不可能,但如果太過慮、大張旗鼓會適得其反,只會挑起原本不存在的中港矛盾。曾蔭權這次行為的「理」和「節」,還需由這次主權概念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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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主權」和筆者另文說的「涉外關係權」是同一概念,名詞源自學術用語,並非「次級主權」,不應粗淺的望文生義。在中文,「次山」是「次等山」,但英語的「次」(
sub
)並非「次級」,正如「次文化」並非「次等文化」,是指從主流文化衍生而被前者涵蓋的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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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主權指由主權國家授權予其組成部分在個別範疇與主體保留差異,作為該主權國家的另一表達形式(例如國防外交以外的涉外交往),兩者並非取代,而是衍生關
係;在這些範疇,被授權的地方足以和主權母體並列而享有後者的能量;這不是一種新權,而是同一主權的一體兩面,是基本法這授權法授權的內容,因此香港才被
容許出現在
APEC
、
FA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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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界形容香港身份除了「次主權」,還用「非主權實體」,我們數年前是用這詞的,但北京對「實體」同樣感冒,有內地朋友翻譯西方這詞就被批評。外國按殖
民地例子用「準國家」(
quasi-state
),更感冒。有時用「自治體」,北京擔心西藏傚法。結論是中國國情不同,不能參照西方,外來名詞不應使用。
筆者尊重中國國情,一直把次主權保留在與國際接軌的地方作學術討論,在內地用「涉外權」,贊同《明報》社論所言,為免觸動這些人,建議香港非學術語境使用
「涉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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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如觀察員要上綱上線,應先批判翻譯一國兩制為
one-country two-system
的人。有外國學術朋友討論這詞,笑說是分離主義主導,因為「
country
」指不涉及主權的土地,蘇格蘭、威爾士在國際都是名正言順
的
country
;在各國入境表、購物資料的
countryof origin
,我們被要求填上香港。
一國兩制譯成
one-state two-system
,倫理才清晰。但我們沒有深究,因為香港還有互信和普通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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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有沒有權到菲律賓調查、談判、救人?香港在涉外關係權限,早與各國簽定不涉及國防外交的大量雙邊協議,只要有協議為基礎,絕對有權。葉劉淑儀提議考慮以飛虎隊支援等回應,認可的香港涉外權遠多於筆者,但也只停留在保安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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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特首能否致電總統?在次主權平台,例如
APEC
,各單位領袖的身份,包括菲律賓總統和中國授權出來的香港特首,都是次主權領袖,在那平台上平起平
坐,一直在直接溝通,這是常見國際慣例。回到主權平台,他們之間自有等級差異。假如特首連在授權平台內的致電權也沒有,那他在
APEC
的每一句話,就必須
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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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操作層面,曾蔭權不能在主權平台發言;在次主權平台致電,須註明是以
APEC
或
FATF
領袖致電對等的領袖;假如致電時沒有交代,也沒有先知會中央
代表,他那刻只是地方首長,這是技術失誤。這身份表露了,對方可說這事不在相關範圍,讓其轉交國家層面商討,但不能不理會。在這平台碰壁,特首應主動找北
京在主權平台協助。不過,假如特首在非常時期評估致電可帶來幫助,我們不相信有任何港人會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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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精神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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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問題是值得討論的,我們沒有權威能一錘定音,但以這案例一口咬定批評特首「亂碰亂跳」、「架是自己丟」,態度固然涼薄,而且無視中央授權香港的涉外
權,似是借題發揮。無緣無故在這些場合也製造敵我矛盾,而得出奇怪的結論,大是不必,有時港人對中央的信任,正是這些人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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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劇最教人感動的是,立場不同的港人和政府似有默契,讓人本精神和香港法定涉外功能發揚光大,個別挑動族群矛盾和中港矛盾的言論只是白璧微瑕,這才是香港
精神。有人想起問責就滿腦子等級、賠償,但曾蔭權除了情急致電菲國元首,還在沒有講稿下衝口而出說「現在不是討論撫恤金的時候」,那可不是政治化妝。起碼
在那一刻,他的精神代表香港,也代表我。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9-3 03:14 PM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9-3 03:16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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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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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質慘劇」探討香港「次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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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今天舉行特別會議,動議通過關於「人質慘劇」的議案,由於其中提到「促請特區政府制訂 應變機制,以供日後處理類似事件,並清楚界定特區政府在涉及港人在海外遇事時的交涉渠道及角色」,加上近日關於香港特首致電菲國總統所引發的「次主權」論辯,當中牽涉到《基本法》的理解及特區政府的管治問題,實有必要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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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述議案,最初的版本是「促請特區政府制訂應變機制,以供日後處理類似事件,並清楚界定特區政府在涉及港人在海外遇事時的外交交涉渠道及角 色」,多了「外交」二字,後因部分建制派議員反對而被刪除,力求把討論「鎖定」於「兩制」範疇,以至很容易令人聯想到國際問題專家沈旭暉認為,香港特首有權致電菲國總統,因為香港擁有「次主權」(
sub-sovereignty),「即國家賦予其領土在個別範疇有主權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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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指出,由於世上「屬土」(
dependent territories)或「海外領土」(overseas territories)數目不多,只得三十多個(須視乎如何界定),而且絕大多數都只得數萬人口,加上經濟重要性大多偏低,以至學術界甚少探討這些「次主權政體」(sub-sovereign entities)在國際間的身份(而這或者就是沈教授未能旁徵博引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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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從有限的資料亦可發現,次主權政體在跨國事務中的參與,可近乎主權國家。例如格陵蘭圖勒(
Thule)美國空軍基地的設施提升計劃,便是由格陵蘭(丹麥屬地)、丹麥及美國政府進行三方談判。若套用於香港,問題恐怕就出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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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S& Y y4 B* h! q4 O; P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次主權」一詞容或引喻失義,但並不表示香港不可以在中央授權下,自行處理新生的對外事務。更何況,即使中央反覆強調《基本法》是授權法,香港並無剩餘權力,但觀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也未必不能看出當中其實存在「酌情處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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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 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 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一句「
……等領域」,實可視為討論「治安」應否包含其中的起點。當然,這亦可能會引發憲制爭議,甚至激起新一輪「釋法風波」。換言之,「形成條文」即使未至於此路不通,實屬危險動作。而較為務實的做法,還是「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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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一九八八年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基本法草委會曾經考慮過設立「外事處長」一職。事隔十八年,二
○○六年十一月,民間智庫新力量網絡發表關於完善政治委任制度的意見書,建議成立「政制及外事局」(包括內地、台灣 及其他國家)。由此可見,無論叫「外事處」還是「外事局」,過去一直都有機構作深入研究,而回歸前後,亦都出現過可援先例,犖犖大者有二;其一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前港督彭定康親赴菲律賓與拉莫斯總統會面,成功營救被指運 毒的區永祥及黃銓明;另一是二○○○年六月,前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以特首特使身份,前往東京出席日本前首相小淵惠三的葬禮,並獲元首規格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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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其實,相關的制度設計原則上已經存在,特區的對外事務一直都屬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工作範疇,但無論是年前的「滯留曼谷事件」,抑或是今次的馬尼 拉「人質慘劇」,港人都只見到保安局一眾官員八方奔波。反過來說,只要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認真履行職責,以至進一步強化對外事務的功能,終而設立「外事處」,則可算走上一條最少「路障」的「太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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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本立而道生,最重要的始終是商議出一套切實可行的方法,「供日後處理類似事件」,這才是「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的應有之義。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9-3 03:17 PM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9-3 03:18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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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香港次主權等同反對一國兩制構想
黃世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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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衛視主持人、美籍華人阮次山,在香港市民普遍對菲律賓馬尼拉康泰旅遊車被挾持感到憤慨之時,竟指香港特首無權致電菲律賓總統救人,遭到輿論廣泛批評。香港教育學院沈旭暉副教授利用次主權概念反擊阮次山,遭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很不客氣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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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者鄧小平,提出了不論黑貓還是白貓,總之抓到耗子(老鼠)就是好貓的理論,也是鄧小平政治理論的基本精神,沒有這想法恐怕沒有中國開放改 革,在危急關頭,連打個電話都還得考慮有沒有主權,有沒有這個身份,已很不符合鄧小平思想的基本精神。劉迺強這種削足就履的古板想法,已經相當令人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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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主權由鄧小平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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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迺強身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他應沒理由不知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本來就是鄧小平貓論 的實踐,這是由現實角度去解決台灣問題的方法。鄧小平不單放棄了「解放台灣」的想法,而且更提出台灣可以日後擁有本身的武裝和自衞力量,請問擁有本身武裝 和自衞力量的一個地方,不是擁有相當主權能量的次主權,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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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次主權不是可以獨立存在,次主權這種西方政治學界採用的學術概念,一大前提就是必須要得到主權國家授權,才有次主權可言,沒有主權,不會有次主權。《基本法》明明白紙黑字,在《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前提下,對香港政府於對外關係上作出多項授權,難道劉迺強認為《基本法》是一部授權香港獨立的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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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次主權這還有很多妙用,中國一直以來為了避免外國車輛進入中國,未有實施中華民國政府在撤到台灣前已簽署並確認的《日內瓦條約》,令中國車牌的持有人以往未能在海外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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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香港在英治年代已是《日內瓦條約》簽字地區,而台灣一直也是《日內瓦條約》的「中國」代表,在CEPA簽署後,大批中國司機可以藉領取香港國際車牌,特別新富起來的一代,在歐洲以至台灣駕車,而不用簽署《日內瓦條約》,若然沒有香港次主權地位,中國可以如斯靈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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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像一些與台灣有邦交,但與中國沒有邦交的中南美洲國家,如果中國有人民在當地出事,請問沒有使節代表的中國可以做什麼?難道這時由台灣出面代表中國來解決 問題?這就造成兩個中國的問題,有了香港特區這個次主權,由香港出手解決,就可以充分運用次主權戰略模糊性,又不用承認兩個中國這樣難堪。因此鄧小平在設計香港一國兩制具體實施時,已經預算到這個戰略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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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菲律賓挾持人質事件中,曾蔭權打電話都比胡錦濤來得合適,中國和菲律賓本來在南沙 群島就有領土爭議問題,假若胡錦濤直接打電話給菲律賓總統,對方錯誤判讀中國有意借機出兵南沙,隨時造成南海局勢緊張,本來中國黃海因中國、美國、南北韓等軍演導致相當緊張,現在還想在南海造成擦槍走火的意外嗎?世界有多少場戰爭,是由這些戰略上的錯判而爆發,導致生靈塗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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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胡錦濤不打電話,曾蔭權也沒有打電話,情況更糟,隨時引發像北約轟炸南斯拉夫中國使館般的民族主義狂潮,那是胡錦濤想見的事嗎?現在曾蔭權打電話,既不用給民眾政府沒盡力的感覺,也避免胡錦濤直接來電的戰略誤會,這就是香港次主權的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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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曾蔭權和阿基諾三世,都是APEC的首腦,現在有香港遊客往菲律賓消費遊玩,竟然發出挾持事件,由經濟體首長之間互相溝通也很合理,難道阿基諾三世不怕這件事影響旅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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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右更要防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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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思想中,除了貓論,有一點亦很重要,要防右,但更要防左,有些寧左勿右的想法,不只有違一國兩制的原意,而且這些很左的言論,往往把國家的戰略目標全盤搞砸,把個人利益置於國家總體利益之上,中國以往已經給這些左得過火的人害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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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次有人望文生義,將本來是《基本法》內容一部分的次主權誤讀為「港獨」,這不只是國際笑話,而且更會引起外界對一國兩制的誤會,對推廣一國兩制幫倒忙。 身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一字一句都要負責任,更應對此慎重行事,不宜寧左勿右,要以鄧小平原來構思一國兩制的精神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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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主權是一種戰略的產物,香港享有次主權,不只是鄧小平構想之中,而且甚至可以視為毛澤東「充分利用」香港戰略思想的延續。沒有認真研究歷史便學人恃老賣老,只會讓有識之士竊笑,亦不知不覺中,把一個國家的長遠大計破壞得一乾二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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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cit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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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香港思想與「次主權」論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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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一從電視上看到特首曾蔭權自 稱在下午四時打了電話給菲國總統,但未獲接聽。心中打了一個突,人家打給你以示慰問是可以的,菲國總統隨後的一天也打了電話給曾;但曾再三強調自己不是打錯電話,是直接打給菲國的總統。常識就告訴筆者這不符一國兩制,因為並未在《基本法》中獲得授權,中央並無公開批評曾蔭權不對,看來是因為體諒了香港人這 一刻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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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當然是感同身受,所以也未有立即評論。阮次山與范徐麗泰皆批評這不符外交慣例,但阮先生說的狠而坦白,刺痛了脆弱的港人感情,引來惡罵四起,當中以尊稱他「阮老」的國際關係專家沈旭暉的一篇《解構香港次主權
—從曾蔭權致電菲律賓總統談起》,可說一石激起千層浪。沈文的結論︰「香港特首的電話要聽,這訊息忽然傳遍世界……捍衞了一國兩制的尊嚴,鞏固了香港的國際空間,值得久違的掌聲……種種善後,合乎次主權涉外關係章法,將成為曾蔭權的政治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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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主權沒定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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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也不能肯定香港人曾否有過大香港思維,若有,相信必然由沈博士的「次主權」論開始。原來香港的特首,縱然只是暫時由小圈子非民主地產生的特首,也有權與外國元首平起平坐,將來有了民主,更加不得了,作為香港人也實在太自豪了。轉念一想,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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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別的專欄,已經間接提出這個問題,此例一開,港人在外國出了事,特首變了有既定的責任打電話給奧巴馬、卡梅倫,如果特首懂法文、德文,更要直接打給薩 爾科齊、默克爾。不打是特首失職,打了不獲接聽,是人家輕視港人特首,大家會否呼籲政府經濟報復,拒絕英、美、法、德國家的人來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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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大家有必要認真地探討沈博士的「次主權」論,昨天同文基本法委員劉迺強轟出了第一炮,算不算是一次「次官方」的回應?劉文直指香港沒有次主權,在觀念上定了性。回想主權從來是敏感事情,什麼「剩餘權力」、「三權分立」、「行政主導」還是「立法主導」這類描述性的說法,中共也會動員以百計的學者文章反駁,更何況今次是有實例的「次主權」論述?今次特首打電話給元首的事件,恐怕再不能含混過關,不了了之,中央的學者將有清楚的官方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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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總是由創新的思維作突破,香港是否在一國兩制之下擁有「次主權」,可以直接涉外,是憲制問題,也是實務上的法理問題,也是學術上的務虛問題,三個角度看筆者 也很有興趣,馬上查閱自己書架上數十本國際法與政治學的書籍,但找不到任何條目。再查閱各大法律辭典,也並無這一詞句,於是可以說,原來這是沒有既有定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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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找找,找到數篇文章,都是沈博士寫的,這會否只是學術上的自我繁殖?沈文登在二十七日的《明報》,原來也登在二十八日的《南方都市報》,網上可閱,十三億中國人看到一個新觀念,只是標題刪去頭一句「解構香港次主權」,只餘下半句,內文亦刪去沈博士對阮次山的攻擊,可見國內傳媒對主權論述還是很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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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說現實主義者(是哪一位?)將一六四八
—一九九一演繹為威斯特里法(國內繹〈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Westphalia),但主權國家從來不是唯一單位(這又是誰的學說?),主權國之上有歐盟等「超主權」(supra-sovereignty),主權 之下有「次主權」、「類主權」等。若論指這些關係,例如蘇格蘭與英國,美國與各州,歐盟與各國等,政治學用(super,nation, sub-nation)「超國家」、「次國家」的觀念。國家可以沒有主權,兩個觀念差的極遠,想以沈博士的級別,不應是張冠李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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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暉直指香港擁有的就是「次主權」,根據《基本法》,香港擁高度自治涉外關係權,包括涉外經濟、治安、文化、 體育等。千萬請等一等,沈教授嚴重錯誤了,據《基本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一條,香港可以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發展關係,但並沒有「治安」一環,這恐怕是沈旭暉自己插進來的。特區只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這寫在第二章第 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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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獨立參與世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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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暉質疑為何要把營救人質鎖定在國防外交,而非涉外關係;這與質疑為何不應把父親稱為母親一樣奇怪,就是香港的防務,也不是香港負責,何況是涉外事務?因為這是香港的憲制框框所在,要改變得先改變《基本法》。曾經在史丹福修讀國際關係的葉劉淑 儀引述沈旭暉的「次主權」論,質疑政府何不派飛虎隊到菲拯救人質,引用的兩大「經典」案例,是一九七六年以色列特工在烏干達拯救遭巴游挾持的人質,以及一九七七年西德特種部隊在索馬里成功拯救劫機人質。
My God,這也是違反國際法、侵犯別國主權的「經典」例子,事件有特殊的情況,焉可相提並論?就算是主權國也不應隨意進行的違法行為,何況只是一個什麼「次主權」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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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基本法》香港無疑是享有很多就是聯邦國家之下的州國也不能享有的自治權,與各國以「中國香港」的名義交往,參加各類經濟組 織、奧運會等,還有可能比中國大陸更早直選首長,更早發展民主等。其實最特別的,是有權獨立發行貨幣,這權力是任何邦國皆沒有,但這些永遠只屬自治權,而不能利用名詞學的玩弄將其演化為「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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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暉的文章中還有好些小錯誤,例如說香港不能參加世衞,因為世衞出自聯合國,只有主權國可以參加。香港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世衞的,與澳門同在區域委員會中有獨立席位,而香港的陳馮富珍正是以「中國香港」代表的身份在
○六年當選世衞總幹事,眾所周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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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暉的其他文章,也只是基於一些事件,從而推論出香港擁有所謂「次主權」,作為學術探討當無不可,亦非本文討論範圍,只是今次大膽引申,具體應用,超越了探索的層次,而經有官位在身的劉迺強兄這麼一吵,事件必有下文。希望曾蔭權所得 到的久違掌聲,不會以得到中央對他大力的掌摑聲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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