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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美廢除《落地國籍》的爭議 林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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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8-19 02:03 PM
標題:
美廢除《落地國籍》的爭議 林博文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8-19 02:04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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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廢除《落地國籍》的爭議
林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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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國會在內戰結束後的重建時期,為解決已獲自由黑奴及其
子女
的
身分問題,乃於一八六八年七月廿八日通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其第一款明文規定:「任何人,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
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對任
何在其管轄下的人,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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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修正案俗稱《落地國籍》公民準則。一百四十多年來,無數沒有美國國籍或綠卡的外國人,利用這條修正案「專程」到美國生孩子,做美國人的父母。過去一百多年,不斷有國會議員提案要求廢除這條修正案,但因勢單力薄而廢憲或修憲又極其困難,媒體一直很少報導這類
新聞
。今年則大大不同了,今年是所謂「反非法移民年」,亞利桑那州首先發難,自己通過自己的移民法,完全不把聯邦政府放在眼裡。聯邦法官已裁定亞利桑那州移民法違憲,該州州長不服裁決,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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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亞利桑那州獨斷獨行之後,已有好幾個州準備有樣學樣,一起對付非法移民。據統計,美國現有一千二百萬非法移民,每年湧進數十萬非法移
民,這批非法移民中,百分之八十五是墨西哥裔及其他拉丁裔。在各州打算私自立法對付非法移民之際,廢除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呼聲響徹雲霄,連過去一直對移
民問題採取溫和立場的一些共和黨參、眾議員,亦開始在右翼電子媒體上公開呼籲廢除第十四條修正案。南卡羅萊那州的共和黨參議員林西.葛蘭姆
(
Lindsey Graham
)和亞利桑那州的麥侃,以前都和麻州民主黨自由派大老愛德華.甘迺迪合作推動新移民法,期使已有工作的非法移民可以獲得綠卡,布希亦支持這項
立法構想,惜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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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葛蘭姆變了,麥侃也變了,變得像個不顧原則、只圖選票的三流政客。葛蘭姆本來是個比較講理和開明的保守派,他也是第一個表態支持歐巴馬提名的女大法官凱根的共和黨參議員。但在政治
氣候
大
右轉、反非法移民成為最熱門的政治市場的國會期中選舉年,葛蘭姆站出來大聲疾呼要廢除第十四條修正案,他說美國再也不能成為非法移民製造嬰兒的地方,沒有
美國國籍和居留權(綠卡)的外國人所生的孩子不應再享公民權。所有的民調顯示,五至六成的美國人都贊成亞利桑那州移民法以及廢除第十四條修正案。尤其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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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就業率偏低的今天,尤其是在最近公布二
○○
八年在美國出生的四百三十萬嬰兒中,竟有三十四萬(占百分之八)嬰兒的父母是非法移民,無怪乎反非
法移民的浪潮越滾越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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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要廢憲或修憲必須獲得國會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的通過,加上四分之三州(即三十八州)的批准,可說難上加難。因此,有些比較溫和的
共和黨眾議員提議,只要父母親有一人是公民或有綠卡,他們在美國所生的嬰兒即可獲公民權。喬治亞州一名眾議員去年即向國會提出此項建議,並已獲九十二人連
署。但有不少保守派國會議員和政論家認為一百四十多年來大家都誤解了第十四條修正案,他們說:「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
居住之州的公民」,並未包括非法移民。一名德州共和黨眾議員表示,憲法賦予國會制定移民政策的權力,國會就有權頒布法令禁止非法移民所生的嬰兒享有公民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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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彼得.舒克(
Peter H.Schuck
)則主張師法
歐洲
一些國家的作法,不要太絕情,但亦不必太寬鬆,即不讓非法移民的嬰兒立即獲得公民資格,而是他們必須在美國持續住滿十年並受過教育後,始給予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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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個多元移民國家,但建國二百三十多年來,總是不停地上演老移民欺負新移民、白移民壓榨黑移民和黃移民、愛爾蘭移民清算中國移民、英
語移民打壓西班牙移民的歷史。一百二十八年前,華人移民勢力單薄時,美國國會通過《排華法案》(一八八二),直到中美合作抗日,才於一九四三年廢除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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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聲叫嚷著廢除第十四條修正案和對付非法移民的各種立法,主要是針對拉丁裔。然而,目前拉丁裔已經是個政治力量雄厚的移民團體,他們擁有相當可觀的票
源,他們絕對不會像當年只有被欺壓而又無力反抗的華人移民那樣無依無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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