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李永杰 2010年8月13日; [" W6 p9 [# M% U8 k. y* W# u4 f9 G 中午 12点21分 |
我国公民杨伟光寻求摆脱死刑的努力再遇挫折。新加坡高庭今天宣判驳回杨伟光针对星加坡当局否决其宽赦申请的决定所提出的司法审核申请。tvb now,tvbnow,bttvb$ S" v- _( J6 H+ j: Z3 {
饶兆颖(左图)表示,由于拉维需要在8月26日再提宽赦申请,因此作为部分陈情的支撑,联署需要在20日截止进行整理。她呼吁仍未加入联署的民众,尽快到“杨伟光后援会”联署网页,或者隆雪华堂签名。5.39.217.76" a5 w3 A: l& W. Y| 【本刊记者撰述】新加坡高等法庭今天宣判,新加坡总统并无宽赦权,内阁是唯一的决定单位。法庭也裁决律政部长山姆甘在死囚杨伟光案中发表的言论并无偏颇。 根据新加坡网络媒体The Online Citizen报道,新加坡高庭今天就死囚杨伟光司法复核案裁决,新加坡总统并无权决定宽赦申请,内阁是唯一的决定单位。 此外,法庭也裁决,律政部长(前译法律部长)山姆甘(K. Shanmugam)的言论并无偏颇。* t# b' u+ |2 g% Z 7月28日,新加坡高庭开庭审理死囚杨伟光的司法复核案,杨伟光律师拉维认为新加坡律政部长山姆甘及律政部发言导致杨伟光的特赦申请未提先决,是越权、违宪之举,要求高庭裁决恢复该国宪法赋予总统之权力,法官聆审择日下判。 但拉维在其书面陈词中指出,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22P条文,“乃民选总统本人而非在其谘询者建议之下,决定是否批准原告的赦免请愿,在宪法22(2)条文之下,此乃总统拥有裁量权之事宜,总统乃依据宪法条文第22P及22(2)(i)行使其裁量权。7 [+ d: E# b% }" \; v; \ 拉维在其法定宣誓书中力陈,法庭应该发出禁止令(prohibitive order)以保护杨伟光在新加坡《宪法》第9条款下的生存权,以便不受到侵害。 杨伟光是在2008年因运送47克海洛英到新加坡而遭警方逮捕。根据新加坡的毒品法令,只要任何人身上搜获15克海洛英就将面对强制死刑。法庭在去年1月宣判杨伟光死刑。/ c: B$ u2 i, n. g; D- O! h9 ]8 I 拉维表示,杨伟光遭逮捕时只有19岁,他是家境贫穷、受教育不高、破碎家庭的受害者,这些状况导致他走上贩毒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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