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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問題不在法官而在檢控 吳志森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8-7 12:55 PM     標題: 問題不在法官而在檢控 吳志森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8-7 12:58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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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m( c" Q* s4 e公仔箱論壇如果你沒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沒有受過高深教育,又沒有貴為上等人有錢又有權的一大幫至親,你千萬不要惹上官非,特別是與襲警有關的罪行。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錢請個好律師,你會比其他人更平等,如果你有個法官叔叔,有個行政會舅舅,你會比更平等的人又再平等一些。2 l, P& ]7 v, y,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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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姪女,由二○○一年至今,先後有兩次襲警前科,都獲輕判罰款和社會服務令;今年初,她更在電視鏡頭前掌摑到場調查交通意外的警察, 法官以她受躁狂抑鬱症影響,輕判一年感化、停牌一年、罰款八千。判決引致警民大譁,有網民甚至聲言上街遊行,討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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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嚴苛條例對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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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質疑法官輕判權貴家族背景的被告,理由非常充份,如果換了別人,別說有兩次前科,即使是初犯,看情節的嚴重程度,入獄機會極高。不少社運人士都有類似經驗,遊行示威警民衝突,稍有肢體碰撞,動輒都會被控襲警,而且大多罪成坐牢,襲警罪成為警方對付示威者最厲害的武器。類似例子,幾乎俯拾皆是,保育人士馮炳德先後兩次被判入獄,刑期超過四個多月,就是其中一個最典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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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L- v% D" Z, C9 z. E公仔箱論壇話說回來
,問題是不是全在審案的法官身上呢?是不是法官因為被告身份特殊而輕判她呢?人們不是法官肚內的蛔蟲,除了法官本人,沒有人能給絕對正確的答案,但如果對香港的法律制度稍有理解,就知道情況不是表面看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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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的司法制度,法官負責審案,而選擇用甚麼罪名檢控涉案人士,是律政司的職責,執法部門的權力也很大。自二○○七年開始,檢控示威人士襲警用的是《侵害人身罪條例》 36( 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刑罰判監兩年,不設緩刑。保育人士馮炳德或其他示威者,以此罪被判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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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包致金姪女的襲警罪
,控方卻以較輕的《警隊條例》 63條提出檢控:「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最高罰款五千及監禁六個月,可判緩刑。檢控的條例輕重不同,法官的判決,就理所當然可預期有不同的結果。tvb now,tvbnow,bttvb+ Q# T& B% H7 g6 ?4 o4 K

. ^/ [0 r7 b3 b& d3 ~; Y/ C  L2 e人們質問法官判決為何厚此而薄彼的同時
,更要問的是,負責檢控的有關當局,為何以嚴苛條例對付示威者,卻以較輕的法律控告權貴家人,並且是一而再、再而三,這種選擇性的檢控政策,背後的邏輯和論據究竟如何,檢控和執法當局是否應該好好交代?8 ^2 @3 Y8 a6 Z: ?- Y/ X* d$ H# A3 S2 t

9 J3 l$ Q. A$ L8 `8 k. v1 L- Z不少社運人士
,都像包致金姪女一樣,本身並無暴力傾向,家庭背景和教育程度都很好,也並非壞人,而且為了社會進步,動機非常良好。如果警方和檢控當局以此為理由,改控較輕罪名,或以體諒的態度,撤銷檢控,相信社會將會更和諧,包庇權貴的指控,也會馬上煙消雲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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