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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蘋論:「摑警」積犯怎能輕判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8-3 07:29 AM     標題: 蘋論:「摑警」積犯怎能輕判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8-3 07:31 AM 編輯 6 @/ h& N, {" j0 b5 g

0 S! ^9 W7 T! N3 C! g蘋論:「摑警」積犯怎能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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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第一次襲擊執行公務的警員,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姪女 Amina Mariam Bokhary 被判罰款九千元。八年第二次襲警, Ms Bokhary 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今年一月,這位大法官姪女滿身酒氣下駕駛及發生交通意外;當警察到場調查時, Ms Bokhary 拒不合作,既不肯提供酒精呼氣樣本,又掌摑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員。事後她被控襲警、不小心駕駛及沒提供酒精呼氣樣本等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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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來看,從有襲警前科來看, Ms Bokhary 今次的罪行比過往兩次更嚴重,更難令社會接受;偏偏昨天的主審法官卻定出比上兩次更輕的刑罰。被告不但毋須監禁,不但沒有緩刑,她連社會服務令也不需遵守,只需罰款八千元,感化一年及停牌一年而已。我們認為這樣的判決實在過輕,實在不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實在不足以警惕被告及其他人不要干犯類似的罪行。在普通法體制下,襲警是相當嚴重的罪行。這不僅因為襲警導致警務人員個人的生命及健康受傷害,更因為襲警意味公然挑戰公權力,挑戰社會。應該看到,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行使的是公權力,是社會透過法例及確當程序賦予的權力;只要是社會的一分子都應當接受及遵守。 Ms Bokhary 卻顯然無視警員履行職務的權力,顯然無視公權力,任意妄為;對警員的合理合法訴求全不接受,又掌摑有關警員,令他身體受輕傷。像這樣公然蔑視公權力,蔑視社會程序及規範的行為,法院是不應姑息的,否則可能導致其他人仿效,導致更多類似的不法行為,削弱警隊執法能力,損害社會秩序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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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 Ms Bokhary 不是第一次干犯襲警這樣的罪行,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掌摑、襲擊執行職務的前線警務人員。可以說,這位大法官姪女對所作所為沒有悔意,也沒有從過往的懲處中吸取教訓。更沒有學懂尊重公權力及社會規範。對這樣的「積犯」,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加重刑罰,加長刑期,以收阻嚇之用。偏偏今次主審法官判的懲罰比以前更輕,這不但不合常理及慣例,並可能鼓勵被告及其他人再犯同樣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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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e" ~4 ?' w  v1 J( ~6 O- @主審法官說
,被告是在精神受困擾下犯案,本身沒有暴力傾向,有良好背景,所以毋須判監。他又指 Ms Bokhary 是「病人」而不是「壞人」。判處入獄是非常嚴厲的懲罰,可以對個人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甚至扭曲她的性格,法官當然該小心行事。問題是 Ms Bokhary 的良好背景沒有讓她適當的紀律及自制力,沒有令她在犯錯後迅速重回正軌。相反,這位大法官姪女繼續蔑視執法的警員,一再蔑視執法人員代表的公權力;再對她從寬發落實在於理不合。而且,○八年裁判官鄧立泰已基於被告的悔意及心理精神問題予以輕判,讓被告避過監禁刑罰,只需接受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既然法院早已曾寬待被告讓她有機會悔改,今次還有甚麼理由再對她作寬大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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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i1 `* ~. [* L3 \5.39.217.76司法公正不僅要做得到
,更要讓公眾看得到。我們不認為法院該對政商名人或法官親友特別嚴苛,也不認為該因為任何人的身份或背景而要對他們從寬處理。但是,法院在處理政商或司法界要人的案件時必須特別小心,不能讓公眾感到在處理或判決時偏幫他們。否則,法院的公信力將會大打折扣,市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將會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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