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法令的主要针对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个是垄断(Monopoly),即滥用其主导市场的权力;其二是任何形式的结盟(Cartel)。(在这个法令下),我们不允许一些单位通过结盟来操控价格。所有商业都受到这个法令的约束,即使是官联公司(GLCs)也不例外。”+ H' m# C- ~' R( }. d/ a7 L$ x
其中,在高速宽频(HSBB)与互联网(internet)供应市场处于垄断局面的马电讯(Telekom Malaysia),以及在电力供应领域形成寡头垄断,并控制电力供应市场的独立发电商(IPP)将享有豁免权,不受竞争法令的约束。tvb now,tvbnow,bttvb8 t6 C# D; m: b3 Y# B% A0 A; q8 z
“我们无可避免需要这个法令,因为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国家正在走向更自由的市场。马来西亚所采用的新经济发展方式,即新经济模式(NEM)也同样提倡(塑造)竞争的环境。过去,我国经济由政府主导,大规模公共投资(包括官联公司)直接投入特定经济领域。现在,新模式是以私人领域为主导,在各个领域之间或相关领域内提倡竞争力,以便恢复私人投资和市场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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