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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Mobiles car of Police in Hong Kong between 1969 to 1997 and now [打印本頁]

作者: hksartiger    時間: 2010-7-13 01:10 AM     標題: Mobiles car of Police in Hong Kong between 1969 to 1997 and now

Mobiles car of Police in Hong Kong between 1969 to 1997 and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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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時某地某事﹕老差骨
肅貪記

黃奇仁,人如其名,作為六十年代香港警隊的傳奇人物,他的確碰過很多「奇人奇事」。生於富戶,他卻不理家人反對,放棄當見習會計,

1963年加入香港警察隊為見習督察、1967年成為第一位警務處
處長副官及私人助理,1971年以36歲青壯之齡,受聘於皇家加拿大騎警。

在新書《警官手記──六十年代香港警隊的日子》中,以輕鬆幽默的手法披露警隊及防暴隊如何在公廁內捉拿「道友」、「職業被告」可以賺多少錢等內幕以及警界黑暗面。
立法會
近日討論警監會的職權,本版特此摘錄「廉政公署
」成立前黃Sir在警隊反貪污部的工作,展述六十年代中的難堪事、氣憤事、蠱惑事。


調任新職斷六親
以前,我執行的全是軍裝工作,197011月被調入警務處反貪污部後,我第一次成為雜差幫辦(偵緝督察)。
在很多人眼裏,認為雜差比軍裝威風得多,好像在同階級中,雜差是比軍裝高一等的,這其實只是一種錯覺。
無論是軍裝或雜差,都有很能幹的警務人員;反而最大分別的是在裝束上,雜差行動比較自如,穿便服不會被人一眼就看出是警務人員;
軍裝人員則因平時曝光於天下,一言一行都要尤其注意維護警隊的良好形象,這方面的壓力當比雜差更大。
在我被調到警務處反貪污部前,我的工作容許我認識為數不少的各級同僚,亦結識了許多朋友。反貪污部的工作竟把我和他們的「交情」一掃而空。
同僚在工作上都不希望見到我,在社交場合更要避嫌,即使是普通交談,也不知從何說起。若是告訴我他買了一輛新車,又怕我會開新「快路」(file,檔案)去調查他的金錢來源。


我的工作單位被警方其他部門人員稱為「棺材舖」,因為我可以隨時給他人「釘蓋」(一經治罪,永不超生),真是人見人怕。

一天下班後,我駕車到九龍城警署找一位同僚聊天。剛駛進警署的停車場,便感覺到有些不妥。
不知道在場的人是先認出我的私人房車,或是先認出我的面孔,各人都好像停了一停,凝望着我。當我走進警署內時,和我打招呼的人都好像很勉强。
見到同僚時,他亦露出一點難堪的表情。可能在我離開後,會有些人(甚至他的上司)問他「棺材舖」剛才找他有什麽重要事情。
經過這次後,我盡量減少在公共場所與警務人員會面,以避免無緣無故地令他們感到尷尬!

交通部貪污案
19712月至4月期間,我帶了一班警佐(警長和警目)及警員,徹底調查一宗有組織而複雜的交通部收規(受賄)案件。
經過多天跟蹤,拍攝電影及照片,用「針」(介紹線人者)和線人聯絡(線人有時是要用「針」引領的),拘捕了兩名做「卻(讀高音)水仔」(收黑錢)的警員,
證據確鑿。在法庭時,被告人爆出驚人內幕,本案竟共牽連200多名交通部人員。此案案情後來刊登在香港英文報章成為頭條新聞,
而案中兩名被告亦因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不久之後,我移民到加拿大,有一家華文報章竟報道我離開香港的消息,並暗示我移民是為了逃避報復,
但這種報道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到彼邦的原因是受聘於皇家加拿大騎警。

烏龍檢察官
在上述轟動一時的交通部貪污案中,共拘捕了兩名警員,蒐集證據後,他們各被控12項罪名。在列出罪名時,通常是把證據比較充足及容易成立的控罪放在前面。
主控的律政司署檢察官,是一名初到香港上任的英籍年輕律師。這宗案件非常複雜,開審時,法官認為控罪太多,費時太久,着主控官撤銷每人7項控罪,先審5項。
這名主控官竟不問明究竟,便示意撤銷每人前面的7項控罪。我坐在他身旁,提醒他要撤銷的是後面7項,可他並不理我。
我一時情急,大力拉他的黑袍,他反手撥開我的手,叫我不要妨礙他和法官說話。
他的學歷比我高,職位亦在我之上,我只有讓他决定。當天退堂後,他發覺把證據最有效的罪項都撤銷了,於是大駡我不該把那些罪項放在前面。
我亦非常氣憤,辛辛苦苦得來的證據,就這樣被他消滅了,便問他道:「先生,請你告訴我,開庭前你有沒有看過檔案?」他愣着了,推說那些檔案是我預備的。
我指出他若沒有看過案情,怎可以上庭作主控官。我回到警務處反貪污部後,果然遭到上司質問此事,即使解釋也太遲了。
幸而那沒有被撤銷的5項控罪,亦足夠使這兩名警員成罪,否則我勢將被批評「失職」。後來,這位檢察官很大方地向反貪污部道歉。
多年後,我問及他的近况,此君已成為高級檢察官了。

鉛筆作弊案
當年一位與我同一個辦公室的同僚,曾經揭發一宗很具戲劇性的案件,現在回憶起來,深感「賊公計狀元才」,怪事儘管常見,但有時亦會令人大開眼界。
我那位同僚當時是一名巡警,他有次在調查一宗交通案件時,發覺肇事司機竟是文盲,一字不曉,除了自己的姓外,其他一個字也寫不出來。
於是盤問他昔日是如何在交通筆試中取得合格成績,從而獲取駕駛執照。結果,他供出是花了港幣300元(這在當年可不是一個小數目),由教車師傅幫助他去應付筆試的。
這裏要說明一點的是,那教車師傅不是代他考筆試,而是事先向某方面買入一枝內有玄機的特別鉛筆。
那時的交通筆試和現在的沒有多大分別,每道試題約有34個答案供考生選擇,考生須用鉛筆在認為正確的答案前打一「×」符號,數十條試題答中多過半數便算合格。
師傅沒有教他識字,但可以教他怎樣去劃符號。
這支特別鉛筆的筆桿呈六面體,上面刺上了無數針孔(見圖)。每一面都有標記,第一面是甲,第二面是乙,直至丙、丁、卯、己等。針孔從鉛筆上端,或一或二或三的整齊地排列着。
第一排代表試題(1
的答案,如此類推地向筆尖依次呈現。若試卷有40題,那第40排的針孔便是試題(40)的答案。

若第一排有兩個針孔,便在試題(1)的「B」答案處劃上「×」;若有3個針孔,便把交叉劃在「C」答案處。這樣,40條試題便有40個答案,而且清清楚楚的刺在鉛筆筆桿的其中一面。
這支鉛筆的筆桿共有6面,這表示考牌部有6套試題,每次用一套不同的試題給考生應考。
至於買了這支作弊專用鉛筆的考生又怎知哪一面的「答案」有用呢?答案是:考場是有內應的。當筆試開始時,執考官按習慣會巡視考室,每逢見到用特別鉛筆的考生,
便輕聲叫他用某一面。若這次考試是用「丙」試卷的,執考官便指着鉛筆的「丙」面,叫考生跟着針孔的數目來劃「A」「B」或「C」等答案。
以「甲」試卷第三條問題如下為例。
3)消防局門前亮起兩盞紅色閃燈表示﹕
A. 有消防車駛出
B. 有消防車駛入
C. 消防局內有意外
那麼,鉛筆「甲」面的第三排會有一個針孔,因為「A」是正確答案。
若「乙」試卷第9條問題是:
9)法例規定私家車最少要安裝幾塊倒後鏡?
A. 一塊
B. 二塊
C. 三塊
那末,鉛筆「乙」面的第9排便會有兩個針孔,因為「B」是正確答案。
每面鉛筆的答案不是全中的,否則會引起改卷者的猜疑。但跟着鉛筆的指示去做,一定能夠答中大部分試題,足以令考生合格。這種作弊辦法是由一個集團經營的,成員包括考牌部人員、教車師傅和穿針引線的經紀等。我那同僚在是次筆試進行中,帶了大隊警員將這個犯罪集團一網打盡。
《警官手記——六十年代香港警隊日子》
作者﹕九少「3339>>」
出版﹕政冶部


作者: bananass    時間: 2010-7-13 1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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