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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擁毒藏軍火案過堂避鏡頭‧被告踢電視台攝影師

(檳城)涉嫌在發林組屋單位藏毒及軍火案,被告今日(週三,2月10日)在檳城地庭及推事庭過堂,由於這兩宗案件的報告皆尚未出爐,法官及推事分別將案件訂於 3月10日過堂。被告被帶往推事庭時,一路低頭避開媒體的鏡頭,期間,他相信是不滿電視台的攝影師靠得太近,竟兩次企圖以腳踢對方,口中還挑釁地說著“來啦!再來啦!”。
1 D: ~5 X) p( [7 l7 V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X9 |5 v" q- c% k( y- c2 rtvb now,tvbnow,bttvb25歲的男被告駱榮興(譯音),在地庭一共面對3項軍火罪名。首及次控狀指他在去年10月27日晚上11時,在發林組屋一單位內,非法擁有一把Taurus類型的手鎗,以及一枚手榴彈,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重刑罰)第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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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靠太近挑釁攝影師$ Q9 e( u, S) h

9 v' v( ~; s0 Z- q0 h5 \3 h公仔箱論壇在此條文下,被告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14年監禁,及鞭笞不超過6下。/ }0 D& J6 l0 q% e+ O8 j

( s) S& B& b7 R7 [2 f第3項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時間及地點,被發現在無執照情況下,擁有52枚各類型的子彈,觸犯1960年鎗械法令8(a)條文。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處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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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 I/ u! Y! _, O' g公仔箱論壇由於這兩宗案件中的軍火爆炸物報告及化驗報告還沒出爐,因此法官羅絲拉及推事諾艾妮再次將案件展延至3月1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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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也在推事庭面對1項擁毒及2項販毒罪名。首及次控狀指他在2009年10月27日晚上 11時,在發林組屋一單位內販毒,分別為重達2030克的克他命,以及50.6克的海洛因,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2)項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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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時間及地點,被發現擁有10克的冰毒(methamphetamine),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項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不少過2年及不超過5年的監禁,以及3至9下的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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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庭警從地庭帶往推事庭時,一路低頭避開媒體的鏡頭。期間,他相信是不滿電視台的攝影靠師靠得太近,竟兩次企圖以腳踢對方,口中還挑釁地說著“來啦!再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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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直低頭避開媒體的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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