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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鞋讓女嗅事後和解 桃園地院不受理本案

桃園一名許姓男子想要搭訕劉姓女子等人不成,脫下鞋子貼近劉女面前,使得女子嗅聞氣味,劉女不甘受損,報警處理,許姓男子經起訴,雙方達成和解後,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不受理本案。$ ^6 A. I+ P, U$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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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指出,桃園縣一名35歲許姓男子,是在今年五月間前往桃園巿大興西路一家餐廳時,看見劉姓及梁姓等二名女子,想要搭訕不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許姓男子將腳上鞋子脫去後,貼近劉姓女子面前,而使劉姓女子嗅聞該鞋的氣味,藉以貶損劉姓女子之人格評價,劉姓女子後來向桃園警方報案處理,經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 V$ R& v7 v& @2 `. B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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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徐培元庭長指出,這名被告許姓男子自稱當時喝了一點酒,也願意和告訴人進行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絡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來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劉姓女子撤回告訴,法院合議庭決議這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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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L1 i9 f: B1 ^5 g2 }. ?公仔箱論壇徐培元庭長表示,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天內向地院提出上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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