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 會 聚 焦 : 私 產 公 產 受 平 等 保 護
中 共 史 上 第 一 部 涉 及 保 障 私 人 產 權 的 法 案 《 物 權 法 》 草 案 , 在 經 過 14 年 的 諮 詢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七 次 審 議 後 , 終 於 提 交 全 國 人 大 會 議 審 議 。 這 部 影 響 億 萬 民 眾 的 法 案 , 大 至 國 有 資 源 的 擁 有 權 、 農 民 徵 地 補 償 規 定 , 小 至 平 民 百 姓 的 物 業 權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職 權 等 均 有 規 定 。 全 國 人 大 副 委 員 長 王 兆 國 昨 日 向 代 表 作 立 法 說 明 時 強 調 , 私 人 物 權 應 該 與 國 家 物 權 一 樣 受 平 等 保 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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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8 `& _7 c% x1 X+ \: I內 地 房 地 產 市 場 近 年 相 當 發 達 , 但 業 主 產 權 卻 一 直 沒 得 到 法 律 保 障 , 屋 苑 內 公 共 地 方 產 權 問 題 更 是 模 糊 不 清 , 以 致 出 現 管 理 公 司 將 會 所 、 運 動 場 所 、 甚 至 車 庫 ( 停 車 場 ) 、 車 位 出 租 賺 錢 的 畸 形 情 況 , 港 人 北 上 置 業 全 無 保 障 。 早 前 , 東 莞 市 寧 新 區 屋 苑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因 不 滿 屋 苑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不 善 , 欲 將 其 解 僱 , 卻 遭 對 方 拒 絕 而 引 發 雙 方 衝 突 。 5.39.217.76. Y A" G# R1 _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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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_$ @2 k6 {& W. J9 Otvb now,tvbnow,bttvb立 案 法 團 職 權 都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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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q4 e e8 V# mtvb now,tvbnow,bttvb《 物 權 法 》 草 案 的 第 六 章 , 對 有 關 問 題 作 出 清 晰 規 定 , 指 業 主 可 「 共 同 決 定 選 聘 或 解 聘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 只 要 一 半 業 主 同 意 , 就 可 解 僱 不 滿 意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而 屋 苑 內 的 公 共 地 方 由 業 主 共 有 ; 屋 苑 內 的 車 庫 、 車 位 亦 應 「 先 滿 足 業 主 的 需 要 」 , 亦 即 由 業 主 所 有 。 業 界 指 , 這 項 條 例 定 明 業 主 的 所 有 權 , 避 免 再 出 現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妹 仔 大 過 主 人 」 的 情 況 。
3 c* h! ^# R* R2 T# q' S" K% E; ytvb now,tvbnow,bttvb《 草 案 》 同 時 規 定 「 私 人 對 其 合 法 收 入 、 房 屋 、 生 活 用 品 等 動 產 和 不 動 產 , 享 有 所 有 權 」 。 香 港 台 灣 工 商 協 會 董 事 陳 自 創 指 , 草 案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障 了 外 商 的 私 有 產 權 。 他 說 , 由 於 目 前 沒 有 相 關 規 定 , 有 關 房 地 產 買 賣 均 屬 合 約 性 質 。 這 使 民 眾 在 面 對 當 局 的 公 有 權 力 時 , 沒 有 任 何 談 判 空 間 ︰ 「 任 何 情 形 都 可 以 發 生 , 如 果 政 府 有 需 要 就 可 以 低 於 市 價 來 買 下 你 的 物 業 , 你 根 本 沒 有 討 價 還 價 的 空 間 。 」
: z( j* r* I2 R6 s3 X; m公仔箱論壇專 門 打 房 地 產 官 司 的 內 地 律 師 秦 兵 指 《 草 案 》 內 有 關 徵 地 補 償 規 定 , 根 本 發 揮 不 到 應 有 作 用 , 政 府 要 保 障 民 眾 的 私 有 財 產 , 必 須 藏 富 於 民 ︰ 「 讓 農 民 可 以 自 由 買 賣 土 地 , 這 才 能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問 題 。 」 5.39.217.76* D' W; B0 m, d3 @8 U# [9 X7 e* W) `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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