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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青年攜氣槍鋼珠出街求安心 法庭指受精神困擾判無罪!

2021-2月16日(二) ; p. R# w' m( o2 M3 Z$ z$ _: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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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x- i6 t% d3 a- M2 H公仔箱論壇涉案的氣槍和鋼珠。, T8 I. p$ L' G( k3 [+ I

7 O3 R, M+ M: N  K23歲無業青年涉於前年底,在沙田好運中心管有內有鋼珠的氣槍及雷射筆。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案件今天(16日)在沙田法院裁決。裁判官溫紹明指,被告受精神病困擾多年,法庭不能排除他的說法,即他攜帶氣槍是為了「安心」,而鋼珠則可增加重量,令他感到更安全,加上沒證據顯示當日有示威衝突,法庭未能推論被告攜帶雷射筆之目的,必定是用來傷人,故裁定他兩罪不成立。公仔箱論壇5 s. x6 `& y. c% F" T$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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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被告諸啟邦於2019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一店舖外公眾地方,攜有一支約21厘米長的氣槍,內有一個含14粒鋼珠的彈匣,以及一支可發出綠色光的黑色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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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K- ~4 z4 X" J5 A* K! L5.39.217.76裁判官裁決指,證供顯示被告受精神病困擾多年,有適應障礙,於2016年更因企圖自殺而須送院,雖然醫生紀錄顯示被告沒有幻聽和幻覺,惟控方專家證人作供時亦同意被告在同一年,曾表示聽到有聲音叫他去死,故法庭接納被告當年確受幻聽影響。裁判官認為被告未必很可信,但法庭也不能排除他的說法屬實,裁定被告就管有仿製火器一罪有免責辯護理由。至於有關管有雷射筆一事,裁判官指控方沒證據顯示當日有示威衝突,被告雖有可能用雷射筆攻擊他人,但這不是唯一推論,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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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裁決後指考慮到公眾利益和安全,要求裁判官考慮是否按《精神健康條例》為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惟裁判官回應指,法庭並非認為被告精神紊亂,加上他被捕後曾還押逾5個月,期間曾進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若有問題應已處理,加上法庭不欲被告在脫罪後進一步失去自由,故決定不為他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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