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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世道人生:誰有權維護或破壞法治? -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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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就近日示威者的暴力衝擊發動連番宣傳攻勢,政府新聞處發佈饒舌歌《青紅皂白 清楚明白》,指「說是和平訴求,變了暴力街頭」。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分別發表網誌,批評示威者縱火及破壞,指為破壞法治,塗污法院和辱罵法官是「破壞司法獨立這核心價值」,說維護司法獨立是「每一個市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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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f, U+ `2 ^* V' h( t) |: i& u' n公仔箱論壇街頭破壞,涉及刑毀的犯罪行為,就是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嗎?維護司法獨立是「每一個市民的責任」嗎?這些高官是真的不知道何為法治呢,還是被政治權力主導了他們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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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國家都有街頭暴力,都有刑事毀壞,西方國家有些城市,比如美國的紐約,犯罪率一度很高,黑人區的惡劣程度曾經高到普通人不大敢進入,地鐵犯罪猖獗,但即使在這時期,也沒有人認為紐約不是法治城市,它仍然是全球最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有的國家犯罪率超低,比如朝鮮,並沒有人認為它是法治國家,也因為沒有法治而使國際投資卻步。因此,是否有街頭暴力,甚而城市犯罪率高或低,跟是否法治、有沒有司法獨立沒有半毛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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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m9 o" s  f5.39.217.76何謂法治?維基百科的解釋是:法治,即rule of law,是與人治相反之概念。它指以民意授權為前提和基礎立法,以嚴格依法管治國家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5.39.217.76: |5 h! X1 y3 \2 T$ s! U%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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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John Locke對法治原則有經典論述: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但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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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呢?因為天賦人權,個人做任何事情都是生而為人的自然權利。但人類組成社會就有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約束,比如個人的自由不能以損害他人的自由達致;而人類社會也產生壓制人的自然權利的專權制度。為制約政治權力過度壓制人的自然權利,國際社會就訂下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這兩個國際公約,所列種種權利就是基本人權。《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確認兩個公約在香港實施。' R) u- l* U* P3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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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呢?因為法治原則就是要制約掌權者的權力。以新聞自由來說,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政府官員因有權力,因此也就在一定範圍不能有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比如牛頭角順嫂都可以評論股市樓市,但政府官員絕沒有言論自由去談論股市或叫人買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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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 ~* z, b4 k8 I維護法治不是每一個市民的責任,因為普通市民絕沒有破壞法治的權力。他們若違法,就由執法部門依法處理,這不是破壞法治,更不是破壞司法獨立。5.39.217.76: V) R# B, z* G5 }2 T1 O; P) L

, h6 t6 d4 c3 I6 q2 ]  S7 Q5.39.217.76維護法治是掌權者的責任,維護司法獨立更是律政司和法官的責任。政府按政治需要在法律許可範圍以外行使權力,律政司按政治需要選擇性檢控,法官將「愛國」與對權力來源的「忠誠」凌駕司法原則,立下壞案例,都是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破壞。他們有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能量,市民沒有。明天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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