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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如果我是陳同佳 自由撰稿人 - 釋條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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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台殺人的陳同佳,於10月23日洗黑錢罪刑滿出獄後,正如港府所言,已是一個自由人,前往台灣「自首」是他的個人意願。如果我是陳同佳,我不會去台灣自首,因為自首並非令死者潘曉穎家人釋懷的唯一方法。與其白白花數十年人生在台灣獄中,何不利用自由身,盡量為潘家做點事,並趁年輕重投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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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陳同佳真心到台灣自首,結果可能會被判監超過十年。這個結果象徵意義大於實質!它能讓台灣社會看到,在台灣犯法的人會受到法律制裁。但無助阻嚇港人在台犯案,再潛逃回港;因為只要不「送台自首」,特區政府是不會主動移交。現實中,陳同佳再在台灣殺人的機會很微,而自首投案亦已顯示他有悔意想改過,監禁未見有更生作用;陳被判監十年、二十年又能否減輕潘家喪女之痛?相信就算「殺人填命」亦無法彌補喪失至親的傷痛!5.39.217.761 T3 Y! q4 c. z6 a$ 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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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要補償潘家的傷痛,最好的方法是親自面對潘曉穎的家人,真誠道歉,罵不還口、打不還手,讓受害者家人將傷痛盡情釋放出來。反之,陳自首後,隻身在異地服刑數十年,陳家需要兩地奔走,潘家又有何得着?日後一個中年釋囚回港,又會是一個怎樣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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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出獄時說要向潘家道歉,亦提到對不起社會和香港人,希望可以回報社會。但問題是他有沒有對不起香港社會和香港人?以及他到台灣自首是否可以回報社會?5 ?8 v; f8 L5 E, m- j+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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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是因為香港出現反送中運動道歉,以為運動因他而起,那實在太看得起自己了!真正的罪魁禍首當然是林鄭恃權強推送中條例,陳同佳案只是一個順手、適合的藉口;其實富商劉鑾雄和羅傑承在澳門的貪污案也適用於推動「送中條例」立法,特府只是柿子挑軟的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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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是禍源,令事件一發不可收拾是警暴、7.21恐襲。陳同佳於2018年3月被捕還柙,連接收反送中資訊,也要靠獄中的電視台、報紙,如何對不起香港和香港人呢?而他到台灣自首肯定不會令香港的示威活動停止,因為五大訴求中,沒有一個是「陳同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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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投案未見得對潘家、陳本人、香港社會的狀況有甚麼好處。更何況陳同佳自首的底線是希望不要被判處死刑。如過程中陳否認謀殺,而台灣警方又沒有陳在香港警方警誡下的認罪供詞,便有需要審理舉證,例如爭議陳是否有預謀,可能需要潘曉穎的家人作供,這又會否對他們帶來更大的傷害?' t. ]1 l6 O+ C9 J+ G( B0 q: G

8 q5 y3 P; w8 w) h: m* O( T公仔箱論壇如果我是陳同佳,我寧願承受逃避司法審訊的罵名和歉疚,真心誠意地善用這數十年光陰,補償給潘家、報答陳家,而不去趟這中港台關係的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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