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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0 G Y0 E% j" h, }政府突然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聲言目的是要盡快止暴制亂,可見無恥就無敵外,更見無恥是沒有下限的。猶記得去年颱風山竹襲港,坊間有聲音要求特首使用緊急法,頒令全港停工一天,但特首回應自己並沒有這樣的權力。可是一年後的今日,特首突然打倒昨日的自己,引用緊急法「止暴制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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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緊急法不是全新的東西,是用以解決社會混亂的特殊措施,這是沒有錯的,而且很多國家也的確有相關法例,但觀乎香港的情況,引用緊急法去解決從政治議題而來的社會混亂則是絕對錯誤。合理的使用情況是,當國家出現嚴重天災後,社會滿目瘡痍,出現混亂的情況,緊急法的引用在於省卻許多行政上的繁文縟節,務求盡快整合政府資源,解決當時社會的混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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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4 Z' ~( l7 a; _; z' n5.39.217.76相反,引用緊急法解決人禍問題,包括去妨礙及限制市民的自由活動、侵害個人權力或財產,則只有專權政府,才會想到以緊急法解決政治問題。有政治目的的緊急法是一條惡法,而且其惡比送中條例更為嚴重。因為緊急法所影響的範圍非常廣泛,亦賦予政府極大的權力,可以從控制個人資產到限制社會上資訊傳遞,亦可以透過引用緊急法令政府集所有權力於一身,猶如獨裁政府一樣,所以引用緊急法及以此進一步制訂的法律及政策須通過慎重考量,只可作為政府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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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 p: w2 Q: I" \! g; Ztvb now,tvbnow,bttvb社會對動輒使用緊急法的顧慮,除了其廣泛的影響外,更直接影響立法會作為監察及制衡政府的重要角色。在行政立法分家的制度下,要發揮監察及制衡的角色,政府只需負責將新訂法例或法例修訂提交立法會審議,由立法會審議及制訂成為法例,這是極顯淺的道理。可笑的是政府現時連行政立法分家制度都不顧,以緊急法作盾牌,繞過立法會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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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社會要留意緊急法或引用緊急法而訂立的禁蒙面法,皆沒有設定日落條款,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正因緊急法是行政機關宣告實施後,集權的行政措施,在引用緊急法後,只有特首有權廢除這個命令,即法例實行的時間、何時可以廢除皆由特首決定。由行政機關獨斷獨行,有別於外部的監察或設時限的手段(例如立法會的監察或是法庭禁制令附有期限),可見香港邁向專權再行近一步,香港的國際形象又褪色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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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 w* _( Y8 ~6 J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已經立刻令香港變成戒嚴一樣,市民生活極不方便,經濟活動停止,但街頭衝突場面卻沒有減少。要止暴制亂,請政府認清事實,立刻回應社會上的訴求,遏止制度的暴力,才可緩和現在社會的矛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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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 T" P6 r* T4 F+ L3 x8 i施家潤
; ^" c* e. o2 I' c* h公仔箱論壇《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