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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b) Q/ x! R4 z) ztvb now,tvbnow,bttvb西方法學的討論確立了公民抗命理念對法治及公義的積極意義,但這些論述主要是針對當代西方社會的狀況。其中的經典是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對公民抗命的見解,連英國法院也引用了他對公民抗命所下的定義及設下的要求,而香港法院在香港的案件亦是以英國法院的案例為依據。但如約翰羅爾斯說,這些有關公民抗命的討論,都只是適用於接近公義的社會,而他提出這些觀點時的語境是西方已有民主選舉的社會。5.39.217.76! Y! o) J0 y" H% Q7 ?: ?2 W
/ p4 e& Q, G6 L$ i. }其中有關公民抗命的當代定義及要求,有兩點特別於香港當前情況有意義,那就是公民抗命的行動須是和平,及公民抗命者須承擔罪責。大家也知道公民抗命並不能直接促使制度改變,公民抗命者刻意透過公開、真誠的違法行為去改變人心,令更多人認同公民抗命行動所爭取公義。非暴力及承擔罪責這些額外的條件,主要是因應在接近公義的社會的民情,若要成功爭取得到人們的認同,就要達到更高的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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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h/ I& q! ^ @) `2 _2013年我提出在香港進行公民抗命時,也很受這些說法影響。我當時與很多香港人的想法近似,一方面因香港雖還未是民主的制度,但有明確的民主發展時間表,而佔領中環正是希望中共能落實普選的承諾,朝向全面民主化發展,故認為香港也是接近公義的社會。另一方面,從策略上我判斷香港社會普遍是保守的。過去香港人都是以和平及合法的方法去爭取民主,要以不合法的公民抗命去爭取,以2013年的香港民情去看,也不容易爭取公眾認同,故當時認為必須採用最高的標準,佔領中環所倡議的公民抗命因而包括非暴力及承擔罪責這兩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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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幾年,我不斷被親共人士指摘我提出違法達義。我之前曾撰文解釋,我只是提出過以法達義作為法治的最高層次,實是其他人把公民抗命與以法達義結合在一起,成為了違法達義這說法。當違法達義在香港被廣泛引用,我也不介意被說為始作俑者,只是把違法達義看為公民抗命的另一名稱,涵義是一樣的,仍是包括非暴力及承擔罪責這兩個元素。但經過這六年的演進,因應香港的政治情況及民情的轉變,我發現公民抗命與違法達義之間,從理念上也從實際情況看,可能已出現微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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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2 N! h: B1 B, b' w5.39.217.76高壓令市民接受激烈抗爭# p; Q* Z: m4 Z. I
最關鍵是因香港制度的不公義在過去幾年不斷惡化,不單民主發展之路被封殺,專制政權更運用法律及其他手段不斷打壓要求改變的力量。當公民感到制度的不公義變得越來越嚴重,他們對用來改變這不公義制度的方法,會有更高的容忍度,即使抗爭者使用了某程度的暴力。當人們已對警察及檢控部門完全失去信心,抗爭者不願承擔罪責也不會被認為是不合理。在一個專制的社會,不公義的程度越高,以行動去與一個不斷打壓公民社會的政權抗爭,公眾所能接受的激烈程度會越高。! s" D2 l5 }1 [1 L7 _6 ^% V4 l* H
+ @+ a$ v0 I0 _$ V3 Z+ }這也不是說抗爭可沒任何底線,抗爭仍是有原則的,只是抗爭者須符合的道德要求會較低。抗爭行動主要仍是為實踐公義,行動不能傷害其他人的身體及威脅他們的生命。唯一例外是當另一人的身體或生命受到真實及逼切的威脅,而當時只有使用對稱的武力才能阻止悲劇發生。5.39.217.76- P7 }5 {. v. a; [1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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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民抗命是在接近公義的社會的抗爭原則,那麼違法達義就是在專制社會的抗爭原則。在2014年前,香港還能勉強說是接近公義的社會,在這之後,香港社會已全面威權化,故公民抗命已不再適用,違法達義(Justice through principled lawbreaking)從理念及實際情況出發,會是香港抗爭的主導原則,起碼會直至香港能有真正的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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