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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2 T2 q- ~1 ^- o5.39.217.76林鄭說批評中國法制不全、反對送中惡法的言論都是廢話,那段話比我眼前以綠豆煮成糊狀的晚餐惡心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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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說自己在天堂已留了位的天主教徒,既在上帝面前不懂謙卑,又怎能期望她對着蟻民不狂莽?這麼多年來,我們只見過她在習總跟前溫柔敦厚。她是否真的視國家主席為政治偶像無從得知,但對着主子言聽計從卻是路人皆見。這些「有所求」的政客犀利的地方是會不斷催眠自己的良知,即使知道送中惡法禍港殃民,卻會說服自己,由她操刀總好過由689之流來執行,最少香港不會死得太過慘烈。5.39.217.760 c8 S; h: ^. R; t
2 y) E; g$ y8 y& V: J( V不民主的法律如何公平?
, P& P3 s$ p( N; a$ g% `4 J在如斯情勢下,獄中的「更生服務」工作人員為我評估「再次犯事」的風險時,真是有點哭笑不得。在填寫評估問卷時,有幾條真是考起我來。其中一題是「法律是公平嗎?」。且不去討論左翼對司法的批評(如財富在打官司的作用),單以目前香港的司法狀況來討論,我都不能贊成法律是公平的。要知道通過法律的立法會並非全由民選產生,法律如何呈現民意?5.39.217.76% s2 d% Y2 A$ \# p8 I" J2 d+ W
3 K: o, l3 {( m1 m6 |3 Z現實是法律是由行政機關制訂的,因為法案都是由政府提交。而由於有功能團體議席,政府幾乎可確定得到建制派的支持(除非政府提出損害建制利益的法案)通過立法會一關。既然特首是由1,200人的親建制小圈子選出,她會提出損害建制利益的法案的機會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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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犯條例》修訂為例,政府為求商界立法會議員支持法案,不惜刪除九項可引渡的罪行。這種法律怎可叫做公平?更何況人大常委有解釋《基本法》的最終權力,無論對法律的憲法基礎有何爭議,最終仍是一個沒有民意基礎的人大常委說了算,法律自然可以被利用作為對異己的打壓工具。因此,即使我們有普通法、即使我們有司法獨立,沒有民主作為平衡,法律可變成社會控制工具,而不能平等制約政府與公民的權力,達至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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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l3 Y1 r, V& T: \另一題令我難以回答的,是我們應否跟隨大多數人的決定?民主既是「少數服從多數」,作為一個倡議民主的人士,為何我要對此感到遲疑?這是涉及「大多數人的暴力」的爭論。tvb now,tvbnow,bttvb. }4 a( ~# E$ \6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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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最基本原則是政治平等,「少數服從多數」只是其操作原理。假如大多數人壟斷了一切決策,利用其多數優勢去壓迫少數人,這種民主對少數群體來說並沒達到政治平等。因此,民主制度必須受到憲法約束。先要將每個公民(包括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確定下來,不能因一時的「大多數人的決定」便剝奪這些權利。如果不涉及基本權利(如社會福利支出增減),政府可遵從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決定(民主政府便是得到多數人授權去執行某些社會政策);但當涉及到基本的權利(如修改憲法),決策的模式往往是由少數人行使「否決權」來把關。一般要求議會三分之二通過,其實是讓三分一議席去捍衞少數人的權利不受「大多數人的暴力」侵犯。5.39.217.76/ R/ V8 S1 _ r6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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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防止大多數人的暴力仍有許多可討論的地方,但香港的立法機關因為不是由全民選出,在直選中取得多數授權的議員往往在立法會中變成少數。如果在政府強行立法的情況下,林鄭叫議員承擔「憲制責任」,建制派呼籲民主派議員「回歸理性」、「尊重多數」,乖乖地坐在原位等待宰割,那是虛偽的極致。" c6 A3 Y7 z7 a a7 t+ ~
! p2 w- D0 E+ C1 a' h# y3 J$ F近日是回南天,獄中的飯堂地面都是水迹、睡床的木板發出臭味。但想起民主派在議會要面對林鄭和建制派大放闕詞,我倒覺得待在獄中較為幸運。朱牧師送來聖經,我先讀我最喜歡的《傳道書》。其中第9章17節說:「寧可聽智慧人安靜的話語,不聽掌權者在愚眛人中的喊聲。」公仔箱論壇& w4 h, a+ X- a* i9 a'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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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