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時事討論] 世道人生:最黑示範(李怡) - 李怡


; Y% u+ T& j. t" y4 |( X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2 G% g" j. @& t) L3 [$ @7 q8 G公仔箱論壇特區政府為迎合中共的移交疑犯新法例,在建制派全面配合下,立法會不難通過。林鄭蓄意推動的「憲制新秩序」,使一國兩制宣告壽終正寢。
! o6 y7 E& j$ ?/ x5.39.217.760 F8 ^) R' N+ R' \+ m
一位大狀對轉移疑犯新法例提出幾點法律意見。5.39.217.76/ l) }' S! o: g' e/ F5 B
6 Y, U: L" b% d7 L
一是現有的引渡條例只適用於與香港簽署相互引渡疑犯的國家。簽署國的必要條件是都已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香港不僅簽署了這兩個公約,並且《基本法》規定,任何對香港居民之權利和自由設限的法例,都不能與這兩個人權公約相牴觸。中國雖有簽署但未有在人大將此兩公約立法實施,因此屬公約未實施國家。在現有法例下,香港若將一個「被外國通緝的疑犯」遞解到一個未實施人權公約的國家審訊,屬違反《基本法》第39條。
( a( U$ [1 U; z  Vtvb now,tvbnow,bttvb5.39.217.76; F. ^- x9 U: `! M; k! X
二是即使簽有相互引渡條例,被引渡疑犯的「罪行」也必須在兩地都同屬犯罪。比如,香港的貪官逃往加拿大,香港政府不能要求加拿大引渡涉貪疑犯到香港,因為香港只能提供這些「貪官」的「財富與官職不相稱」的證明,而不能提供貪污的證明。前者只是香港法律,而在加拿大並不犯法。不能引渡這些貪官是否沒有公義?對香港來說可能是,但從國際觀點尤其是司法是人權最後防線的角度來看,則「十分有公義」。
+ j2 M% t& V: N7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39.217.763 S& v0 e( c1 e7 _# @$ Y4 P
三是死刑存廢的差別,我前天已經談到。茲不贅。
- @7 h4 W0 ~$ v- \' e5 a: [5 B# D; ~
5 F5 x5 y. |4 G& y' k+ p2 [6 ]( Z總括來看,文明社會的引渡條例,要保障的是司法保護下的人權。特府提出的新法例,就是讓香港人脫離兩個人權公約和《逃犯條例》的保障,步向否定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中國「憲制新秩序」。
2 T3 c$ Q$ x! Y, D( h+ t0 y5 ]
+ P+ Q. H; r7 ^7 ]$ b( p% B中國為甚麼反對三權分立特別是司法獨立呢?北大法律教授賀衞方說:中國法律規定,貪污20萬元以上,就該判死刑,按這個標準,中國如果司法獨立,中常委和90%的官員都會被判死刑。其次,實行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中常委和很多官員無法貪腐。據中共揭露,涉最高層的貪腐都動輒幾十、幾百、上千億元人民幣。其三,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中常委和很多官員無法制訂惡法來迫害百姓。
; n# u: H! Z/ M5 w, d0 T公仔箱論壇
/ {! v9 w# X& m* ]/ F1 A0 f5.39.217.76在沒有司法獨立的一黨專政下,司法可以「黑」到甚麼程度呢?大陸網頁幾天前刊載了一段影片,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的講話。他說:「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證人改變口供,司法機關就認為律師有引誘的嫌疑。我們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好好的,怎麼律師跟證人一碰面就改了呢?他肯定有誘供的嫌疑,先把你抓了再說……很可怕!」「最嚴重的還出現過在法庭辯論階段直接抓律師。檢察機關提供證據,律師說我們對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懷疑,因為我們也找了證人,證人不是這麼說的。檢方建議法院休庭,因為對方律師涉嫌偽證,在庭上就把律師給抓了。當然後來也出來了,但出來之後呢,出家做了和尚,他說太黑了,沒有這麼打的。」公仔箱論壇  q! o# O$ H' Z/ r. T
5.39.217.763 `& q2 j' c  l6 X7 M
這個當庭被捕的律師,據《南方周末》報道,叫王一冰,他是1997年在昆明的法庭辯護時被指「策劃、教唆他人翻供」而當庭被捕的。關了兩年,精神和生活均陷入困境,他和妻子於2000年初走進臥龍寺,削髮出家。
" T) E, |# O2 j$ N2 b5.39.217.76公仔箱論壇8 m+ N. x; t+ a; }) H# O
這就是「三權合作」的最黑示範。在「憲制新秩序」下,香港人不要認為離我們還太遠。公仔箱論壇# @& P* w- d; Y3 w3 `+ V4 M/ Z

: Q' _/ I' n& z( Z# z李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