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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j! l# t0 M! t' p1 u* e! l公仔箱論壇近日,特區政府突然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作條例》,建議刪除條文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的限制,亦即是在台灣、澳門或內地犯罪,潛逃至香港的疑犯,在修例後,便能被特區政府移交到當地受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修例是為了彌補「法律缺陷」和「漏洞」,但實在卻是破壞香港堅守多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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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中港關係專題小組,成立了一個包括三位香港成員廖瑤珠、譚惠珠及我,以及兩位內地成員王鐵崖與吳建璠的法律專家小組,在深圳召開一連兩天的會議。在移交疑犯方面,基於在一國兩制大原則下,內地與特區法制不同,所以處理有關問題,我們以國與國之間的引渡原則來制訂協議,而沒有採用同一國家內,不同司法地區之間的遣送原則。同時,內地法律專家亦接納以國際準則來制訂有關協議。我們取得的共識包括──在一個地區發生的行為是否構成罪行,由該地區的法律決定;違法行為必須在犯事地區的法院審訊;逃犯須移交到犯事地區處理;及有關違法行為被裁決後,不論是無罪釋放或予以定罪,均不可在另一地區再度進行審訊或判刑。由於當時香港尚有死刑,故而未有說明這一點。上述共識雖沒有寫入《基本法》,但卻明顯是香港政府一直以來貫徹的原則。tvb now,tvbnow,bttvb- q9 G; f' s4 Q- b" | |) J
" d9 Q# o* b' ~2 ?" A9 g, Z4 B90年代初,中央與港英政府曾洽談移交逃犯問題,不過因內地法制的不公正,再加上香港在93年廢除了死刑,港英政府為保障被移交者權利而提出的移交指引,包括不能對被移交者執行死刑等,但中央政府不接受,因而未能制訂協議。後來,上述兩條關於逃犯移交的條例在97年制訂時,亦特地列明不適用於內地和其他中國地方,明顯同樣是為保障被移交者的權益而訂出的限制。回歸初期,特區政府亦曾與中央研究制訂移交逃犯的協議,但同樣未有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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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7 E3 v. E6 k ]7 \4 L這些年來內地法制毫無改善,特區政府根本沒理由放棄堅守多年的原則。如特區政府修例單純是為了台灣案件,只放寬台灣便可,根本沒有逼切性及需要全面刪除限制,但李局長卻一口拒絕。明眼人都看得出,台灣案件只是趁機全面修例的幌子,目的是要讓內地往後可名正言順地向特區提出移交逃犯要求,修例委實是借刀殺人,醉翁之意不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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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台灣方面,千萬不要掉以輕心,以為特區修例後,會有利台灣今次伸張公義。有評論已指出,被中共列為逃犯的台灣人,修例後訪港的話,同樣會被特區政府按中央要求而拘捕和移交內地。而從另一個角度看,是次修例後,便能為內地移交逃犯大開方便之門,大大削弱內地改進法制的誘因,那豈不是連累了內地同胞嗎?因此,台灣同胞與港人必須同一陣線,齊聲反對特區政府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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