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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最高法宣判原審被告人趙明利詐騙再審案

1月10日電/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9日對原審被告人趙明利詐騙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趙明利無罪,原二審判決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 0 P! V4 d* M- Y& B8 u)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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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8月,時為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廠長的趙明利,因涉嫌詐騙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審查,後執行逮捕。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趙明利犯詐騙罪證據不足,宣告無罪。宣判後,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明利利用東北風冷軋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機,採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於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從東北風冷軋板公司騙走冷軋板46.77噸,價值人民幣134189.50元。據此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 o/ ^3 S$ @. W" z' v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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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明利因病死亡後,妻子馬英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鑒於趙明利已經死亡,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序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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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人馬英傑及其代理人認為,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趙明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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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賀小榮大法官擔任審判長,與第二巡回法庭主審法官苗有水、主審法官賈偉組成合議庭,在充分閱卷掌握現有證據資料的基礎上反覆論證,最終認定如下事實:原審被告人趙明利在擔任廠長並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期間,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東北風冷軋板公司長期持續進行冷軋板購銷交易。雖有4次提貨未結算,但趙明利在提貨前均向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財會部預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貨手續。有證據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貨行為發生期間及發生後,仍持續進行轉賬支付貨款,具有積極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意思表示,且趙明利從未否認提貨事實的發生,亦未實施逃匿行為,故不能認定為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雙方對全部交易未經最終對賬結算而產生的履約爭議,也不應成為認定趙明利無故拒不支付貨款的理由。據此,趙明利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 " I3 J5 w3 f$ j: ]& g# L" s. N1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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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原二審判決未嚴格按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混淆了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故而認定趙明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對於市場經濟中的正常商業糾紛,如果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可以獲得司法救濟,就應當讓當事人雙方通過民事訴訟中平等的舉證、質證、辯論來實現權利、平衡利益,而不應動用刑罰這一最後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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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後,合議庭向馬英傑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送達了再審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本案後續的國家賠償等工作也將依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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