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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j' I8 R0 b" u# Y# H8 ?2 O雨傘運動期間,澳洲媒體報道梁振英曾與澳洲企業UGL達成協議,由UGL向其支付400萬英鎊,作為UGL收購戴德梁行,梁振英「不作競爭、不作挖角」的條件。不過,他卻沒向行政會議作出申報。事隔四年,律政司終在上周三發表聲明,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就UGL事件對梁振英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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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決定在社會上惹起很大迴響,只因有另一位前特首曾蔭權的案件作比較,一個被窮追不捨,另一個案情疑點重重,而且牽涉金額亦龐大得多,可是,在廉署與律政司共花四年調查及研究後,梁振英竟獲「放生」,實在令人不得不懷疑律政司持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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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O6 W: p4 L9 X/ d$ y何況,較諸過往其他涉及高官的案件,律政司今次在處理手法上與別不同,更令人覺得事有蹺蹊。首先,律政司所發表的聲明僅千多字,只是簡短地交代得出的結論,完全沒有解釋箇中因由,而且負責作出有關決定的官員,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刑事檢控專員,均沒有就事件會見傳媒,異常低調處理,擺明欲不了了之。9 \/ S. }! I- |7 l( }
/ x2 C3 [2 J( n公仔箱論壇更叫人感到莫名其妙的是,今次律政司並沒有如過往慣例般,就是否起訴梁振英的決定,向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根據律政司回應傳媒的相關疑問,稱「是否把案件外判主要是取決於應付運作上的需要。一般來說,律政司會基於若干理由把案件外判,就現時個案而言,最相關的理由為:(一)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二)為求審慎起見,認為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現時的個案,因此,並沒有就現時的個案外判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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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梁振英的案件?律政司根本沒有解釋,以公眾觀感看來,實在不能理解何以律政司會不按照以上兩項理由,向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今次之所以罕有地毋須專家的協助,難道司內已有具公信力的人才加盟?即便如此,該專家沒有公開作出清楚解釋,根本就無法消除公眾的質疑。目前社會的強烈反響,正正反映出律政司「予人有偏袒的觀感」,其獨斷獨行地作出不起訴決定,究竟是由於梁振英如今已貴為國家領導人,還是基於梁振英地下共產黨黨員的身份,讓他可置身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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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具中共特色的法治模式,就是法規不過是他們手上的武器,用作打壓異己,或是消除失去利用價值的棄卒,至於仍受重用的黨員,則是在法律面前,總是比其他人「更平等」。難道這模式已成為香港的法治嗎?6 C) p! c) Z1 p5 z3 o#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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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筆者常強調,公義不僅要做到,更要昭著地彰顯出來,使其有目共睹。然而,律政司今次的做法,只會進一步令國際社會認為特區的法治已淪陷。同樣地,外界亦不會相信習近平強調實行的依法治國。律政司這個決定,對香港以至整個國家,都是有弊無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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