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電/2月26日工信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共同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範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保障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 e% [4 `, n5 h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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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指出要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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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後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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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於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 Y4 S& X9 }. x. x6 ^' n+ J% [
: R9 {; B" C v, Q' H 同時,《辦法》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採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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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會同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