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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三子刑期終審 律政司稱若減刑可即放監

「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二〇一四年佔領運動前夕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案,三子就上訴庭改判他們監禁六至八個月的決定提出上訴,昨在終審法院開庭處理。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本案由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入獄是「大躍進」;律政司指由於三子已服刑約一半,提出若終院認為判刑過重,可下調讓三子即時釋放;馬道立則回應,現要處理的是上訴庭在刑期覆核過程中是否原則犯錯。終院將押後頒判詞,三子准繼續保釋。5.39.217.76& M4 {  D1 {/ ?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稱,上訴庭應針對刑罰覆核,而非重新裁定案情事實。他指,上訴庭判詞指出黃之鋒的行為是鼓勵、煽惑他人犯法,但他提醒法官,黃之鋒於原審時就煽惑罪是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律政司沒有就此罪提出上訴,故上訴庭指黃之鋒煽惑他人行動是致命錯誤。不過,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法庭須就當時環境、被告人行為及程度等因素作整體的判刑考慮。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k1 P8 n( g  q) A
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認為,上訴庭在覆核刑期時毋須就同類案件制定判刑指引,應就不同案情獨立考慮,馬道立反駁指,上訴庭絕對有權就涉及暴力元素的非法集結制定判刑指引,可供日後指引之用,是上訴庭的功能之一。5.39.217.76# i2 U+ r6 A% b4 ^1 j
馬道立又指,在本案前同類案件通常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認為本案將刑罰調升至六至八個月監禁是「大躍進」。常任法官鄧國楨指,他們鼓吹「和理非」,如果被截停,立即舉高雙手、不前進,示威便已達到目的,「更多人會因而被感動」。5.39.217.767 N! K  I* m# |1 n1 d' F
彭認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或會造成寒蟬效應,對一般市民有影響。他又提及,最近沒有港大學生參選學生會組織,有報章表示學生因害怕受到政治牽連,而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正正打擊追求改變的學生。5.39.217.76( e; ~1 w$ o- Z8 }/ h, M% N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亦認為,周永康爬上圍欄並非明智,但不算暴力,強調須考慮他當時的「公民抗命」動機。馬道立指,雖然要考慮公民抗命元素,但亦要考慮他們的行為是否「過咗火位」,又舉例指若行為涉及種族歧視、納粹意識等,法庭則不會容忍。
6 E) h/ w7 q1 f蔡又指,公命抗命能否或以甚麼程度可納入求情的考慮範圍內,應視乎行動本身有沒有構成受傷、流血事件、財物損失,以及公民抗命背後的動機是否合乎公義,來斷定執行刑罰的程度。他認為,定罪對他們而言已是一個阻嚇,毋須在判刑上再強調阻嚇性。
- J& s/ e8 |" y/ E; I8 G7 ]6 e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回應指,評核一個恰當刑期,會考慮五個原則,包括控罪的嚴重性、各被告的角色和行為、後果、動機和求情因素,考慮公民抗命的比重則根據控罪的嚴重性。公仔箱論壇2 ~) d9 C7 g0 Y/ x/ H; \) E1 x
他指,明白終院留意到上訴庭將三人改判入獄是「大躍進」,若終院認為上訴庭的覆核無原則上錯誤,但同時又認為上訴庭的判刑過重,可考慮下調刑期。他續指,黃與羅已囚禁六十九天,而周則已囚八十三天,若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亦即是說他們已經服刑約一半,終院可考慮重定刑期,讓三子即時釋放。馬道立指,現考慮的是原則性問題,上訴庭的判決是為日後作指引用途,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或過於寬鬆,但沒違反判刑原則。公仔箱論壇& f& X, A3 o" I! M8 B. m
另外,對於上訴庭不為黃之鋒索取報告,梁認為是正確決定,指如上訴庭判他入更新中心或教導所之類的院所,便不能扣除他之前已做的社會服務,而其大律師也不要求索取報告。不過馬道立指,法例規定應盡量不判處青少年犯監禁刑罰,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也指,是否有確鑿證供須判他入獄呢?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上訴八至十——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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