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電/11日,華為訴三星侵犯知識產權案在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法庭判定三星公司構成侵權,並要求三星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侵權產品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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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志光:被告三星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的方式侵害原告專利號為201010137731.2專利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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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今天宣判的是兩起案件,共涉及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原告華為公司認為被告方三星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 ; e! h, D! l- a$ N3 k9 s
f& ^% a1 x0 q+ T/ R1 V# D5.39.217.7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志光:本院認為,從2011年7月至今,原告華為與三星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六年多,原告華為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符合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而三星在談判過程中,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 . V* ]5 i2 T*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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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方在中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能終端產品,一定會使用原告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原告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後,被告方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原告的兩項專利技術,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