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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技術黃牛”不倒,火車票實名制就像笑話

1月10日電/技術從來就是一把雙刃劍,往往是促進了公益,也便利了某些人的私欲膨脹,甚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就需要規則須臾不可缺席,“守夜人”和“經濟警察”必須為公共利益保駕護航。tvb now,tvbnow,bttvb- U$ w2 S! K5 ?* B! _# h#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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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快到了,春運買票難又成一個熱門話題。據《經濟參考報》消息,目前名目繁多的火車票“付費搶票”業務正在各大第三方平台如火如荼地展開,但記者發現有些搶票費用接近原票價的一半,更有甚者,由於不得不購買“保險+搶票加速包”組合,需加價上千元才能成功到手所需車票,最後的總費用可能接近票價的7倍。  F" b* \( U9 C  C% {5 A& E
  
# p  s9 n: Z) R8 y1 G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不少人由此呼籲,第三方平台加價代刷火車票,與“黃牛”無異,只不過是“網絡黃牛”,理應打擊。它們利用設備和技術優勢占用12306網站渠道,無疑會大大壓縮個人購票空間,加劇個人購票難問題。這種顯然有損公平,甚至客觀上破壞購票秩序的現象,已存在多年,為什麼就得不到處理呢?
; E# d1 B" q1 U/ a1 \) ~: L相關執法部門的解釋是,法律規定滯後,基層執法有難度;也有專業人士出面圓場,稱這個屬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範疇,不違法。比如重慶吾耀律師事務所主任熊道銀就認為,“技術黃牛”是為特定他人代購車票,賺取代購費,和倒賣車票的行為方式截然不同,現行法律法規對此難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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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似的說辭我們不是似曾相識,簡直已經聽得耳朵起繭。火車票實名制已經實行了五六年,“技術黃牛”也如影隨形存在了五六年。電子倒票現象如此猖獗,法律規定卻經年“滯後”,為什麼只知道一年又一年地找借口,卻始終不願意著手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或出台新規?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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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即便沒有新規,即便不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出台司法解釋,若真想整治“技術黃牛”,也絕非找不到辦法和依據。迄今,打擊“黃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法第227條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司法人員認為,火車票實名制後的“黃牛”已發生很大變化,舊法難以適用那些“技術黃牛”。廣州鐵路公安也表示,因無法定性技術倒賣火車票行為,所以他們沒有處理過網絡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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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傳統黃牛”也好,“技術黃牛”也罷,儘管所借助的工具不同,倒票手段各異,但從性質上說畢竟都是“黃牛”,兩者在倒票牟利的動機和目的上並沒有絲毫差別,適用法條並無障礙;且因為“技術黃牛”手段更精,效率更高,規模更大,牟利更多,對正常的購票秩序危害更大,因此更應該依照刑法第22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嚴加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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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肯定是禁止倒票行為的,不管它是“冷兵器時代”的“勞動密集型黃牛”,還是“信息技術時代”的“大規模殺傷性黃牛”,都無疑是在禁止與打擊之列;對後者,打擊力度還必須加大。別的且不說,早有四部委聯合文件規定,合法的火車票代售,也只可收取不超過5元的“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哪有加價上千元還不違法的道理?tvb now,tvbnow,bttvb. U. W0 \5 z8 F" {# r- r& d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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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從來就是一把雙刃劍,往往是促進了公益,也便利了某些人的私欲膨脹,甚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就要求規則須臾不可缺席,“守夜人”和“經濟警察”必須為公共利益保駕護航。從效用的角度講,如果“技術黃牛”不倒,火車票實名制就顯然是一個失敗的公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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