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發現居期不足移民部申覆核獲批 持美國綠卡華婦獲批加籍遭駁回! }4 \$ a, [& o- U3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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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t4 ^5 k4 N, l最新一期的《移民資訊匯編》(Lexbase)披露,愈來愈多的加拿大移民在申請成為加拿大公民的同時,也申請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綠卡)。上個月聯邦法庭的一宗案例掀開了這種趨勢的冰山一角。一名來自中國的移民在獲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後被移民局駁回,因移民局發現其居住期限不夠,且在申請入籍前已經獲得美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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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邦法庭上個月的判決顯示,聯邦移民部對一名申請加入加拿大籍的女性中國公民提出起訴,要求聯邦法庭司法覆核其入籍審批,並駁回之前公民法官批准其入籍的決定,將案件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審。結果,聯邦法官批准了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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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華人女士是於2012年3月申請入籍加拿大,2015年12月公民法官批准了她的公民申請,但之後移民部發現根據該女士申請時的舊《公民法》,申請入籍時應滿足在之前4年內於加拿大住滿3年(1,095天)的居住期限。該女士只住滿560天,儘管如此她仍申請公民身分。當時的公民法官根據她在加拿大的固定住所來評估她的申請。公仔箱論壇: u- r7 M6 R0 f; V4 b. q5 {: }
' `1 K/ _3 t! R% L4 g# [' y公民法官根據之前的判例,認為她可以獲得一些居住期限不足的豁免,因為有記錄的證據顯示,她實際來加拿大已經8年,她的姐妹和父母也先後移民到加拿大。在申請入籍前的幾年內之所以離開加拿大,是因為陪伴她的加拿大公民丈夫在國外工作。她在加拿大的公寓由她的姐妹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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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E9 r3 c7 k- Z+ z: z/ Z7 j6 Z5.39.217.76公民法官認為,她陪伴在美國工作的丈夫只是臨時性的,加拿大還是她的永久居所。還有其他一些因素,令法官相信她與加拿大的關聯,如她過去曾在此學習法語和法律,也開過便利店,因此批准了她的入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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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移民部要求駁回上述公民法官的司法覆核後,聯邦法官重新審視案件,認為公民法官將硬性的法律條文與豁免的依據混淆,導致最終判決結果的錯誤。聯邦法官認為,豁免的條件只是一些指導性的因素,並非決定性的因素;法律要求申請人要滿足1,095天的居住期,申請人卻相差了500多天,超過了要求期限的40%。公仔箱論壇2 h! |* n; y: A$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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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特別指出,公民法官認為該女士只是臨時居住美國,然而在她申請入籍之前,她和她的丈夫、女兒,已經獲得美國的永久居留身分(綠卡),這表明他們一家是自願在美國永久居住。雖然尚不清楚他們是在何時申請美國綠卡,但肯定是在申請入籍加拿大之前。5.39.217.76$ s4 _9 n7 ]0 i5 `. [# l8 I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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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不知甚麼原因該女士自2013年之後又返回加拿大居住,但這已經是在提出入籍申請之後,因此與入籍要求的居住期限無關。聯邦法官認為前公民法官得出的是錯誤結論,故此批准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請,案件將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