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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居加8年囚逾6月無權上訴 亞裔女販毒入獄 未入籍遭逐出境

 ,  描述: 加拿大新聞
居加8年囚逾6月無權上訴 亞裔女販毒入獄未入籍遭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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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滿地可的一名亞裔女子移民加拿大8年,但一直未有入籍。她因為販賣大麻被判入獄,移民及難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的移民法庭經聆訊後,決定將她遞解出境。當事人提出上訴,上訴庭以法例規定刑事犯罪入獄超過6個月沒有權提出上訴,將申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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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9 y7 T8 }+ B* Y& U- x# \: V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庭文件披露,33歲的當事人在2003年取得加國永久居民身份。她在2011年被控串謀販賣大麻和販賣大麻兩項罪名成立,被判有條件服刑2年少1日。移民法庭(Immigration Division)在2015年召開入境資格聆訊(AdmissibilityHearing),並即日簽發遞解令(Remov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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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移民上訴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訴,但上訴庭以移民及難民法案第64條法例規定,如果是因為被判入獄6個月或以上的嚴重罪行,被裁定不能留在加拿大(Inadmissible)而發出的遞解令,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除非當事人提出第64條法例不適用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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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g4 ?2 f5.39.217.76當事人的代表律師向移民上訴庭表示,移民上訴庭應該受理上訴。原因是在一名越裔移民的官司(Thanh Tam Tran)中,聯邦法院和聯邦上訴庭對於有條件服刑超過6個月,是否等於入獄超過6個月有不同的定論。該宗案件已經在2015年底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移民上訴庭應該等待最高法院的判決,然後才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提出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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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訴庭指出這宗官司的爭拗是有條件服刑,是否相當於法案中入獄的定義。其次是當事人是否有權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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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認為有條件服刑2年少1日是入獄。因而當事人沒有權提出上訴。移民及難民法案雖然維護永久居民被下令遞解時有上訴的權利,但法案也對上訴有嚴格的規定。永久居民如果是觸犯嚴重罪行或其他原因而被裁定不能留在加拿大是無權上訴。嚴重罪行是指入獄6個月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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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訴庭指出,雖然聯邦上訴庭認為移民上訴庭應該就新理據及情況作彈性處理,但當事人的律師只提及聯邦上訴庭對上述案件的判決,卻未有提出新的理據和情況。因此依法例規定,移民上訴庭無權聆訊這宗上訴個案,只能別無選擇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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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醒新移民「盡快入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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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華移民留學中心副總裁吳冰指出,永久居民並未放棄原居地的國籍,也繼續持有原居地的護照,因此是可以被遞解出境。現時的新移民法例並且規定,即使入籍成為公民,但如果被法庭裁定犯下某些嚴重罪行,也可以被褫奪公民資格遣返原居地。自由黨政府上台後曾提出取消這項法例,不過至今尚未通過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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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新移民應該盡快入籍成為公民,可以有較大的保障。加拿大的移民法例一直以來都規定,犯罪者未成為公民都要被遣返;但最近兩年的新例,如果有嚴重犯罪,公民身份可以被褫奪,同樣可以被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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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自由黨有意取消新例,但至今仍未修訂法例。她說如果渥太華取消褫奪公民身份的法例,移民入籍後即使犯法也不會被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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