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破產法令》修正法案一讀 欠債者可申請「自願安排」5.39.217.76* Z$ D6 j# M; h7 ^, K* C
! {" _0 n' v) W7 s" c; d公仔箱論壇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今天向下議院提呈《1967年破產法令》修正法案一讀,以加入全新的「拯救機制」,讓無力償還債務者可在被法庭宣判破產前,申請「自願安排」(Voluntary Arrangement),為欠債者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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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7 h( o: _; }1 [ t) L法案建議,加入第2A至2Q條文即「自願安排」機制,但未償清債務的破產人以及有限責任合夥關係者不能申請這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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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願安排」機制下,欠債人可在未被宣判破產前的任何時候,向債權人提出「自願安排」的建議,欠債人必須委任一名代名人代表其處理所有安排或監督落實相關的安排,欠債人也必須向法庭申請進行「自願安排」的臨時庭令,並向報窮局總監提呈有關申請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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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2C(3)條文闡明,若欠債人是一家公司,該公司或其中一名合夥人取得大部人合夥人的同意後,才能夠向債權人提出「自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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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E條文闡明,一旦獲得法庭發出臨時庭令,債權人或欠債人就不能向法庭入稟宣判欠債人破產的申請,任何針對欠債人的其他法庭程序都必須暫時被擱置,除非獲得法庭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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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案2F(1)條文,代名人必須是已向報窮局總監註冊者,或在《2009年大馬國家銀行法令》下成立之法人團體的官員,有關法人團體的的主要目的是要提供財務輔導、債務管理服務以及財務管理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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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第2G(a)條文則列明可向報窮局註冊的人士,必須是特許會計師、事務律師或部長向報窮局所建議的人士。tvb now,tvbnow,bttvb, Y7 J7 [( [ c$ U9 i! ^. o
+ U2 R+ a( x! p0 B代名人也將安排欠債人及債權人開會,債權人將決定是否接受欠債人的建議,若有任何修改都必須先獲得欠債人的同意,之後再盡快提呈報告給法庭。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 ]& t) D; s( D5 v9 |) {% q
+ g0 q- U0 ?# v公仔箱論壇根據第2P條文,一旦欠債人逝世,「自願安排」將立即中止;法案第2Q條文則闡明,部長須為代名人擬定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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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 Q* [" c8 `6 r: U! L( V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案也建議修正第5條文,將申請破產的欠債門檻從原有的3萬令吉調高至5萬令吉,債權人也不能入稟法庭要求宣判社會擔保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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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案也建議加入第33C條文,允許破產者在提呈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3年后自動解除破產,惟相關人士必須償還特定目標的債務以及符合報窮局總監在第38(1)(b)條文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