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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程翔: 從人大釋法看香港的宿命

程翔: 從人大釋法看香港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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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20年,共出現五次人大釋法,平均四年一次。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認為:「20年五次釋法難道還不夠自制嗎?」問題是,除了第四次釋法是合理(事涉外交問題,香港沒有管轄權)和合乎程式(由香港終審法院提出)外,其他四次都既不合理,又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程式。這樣的釋法,肯定會直接影響香港的終審權,從而間接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2 C" I3 r; k7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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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今天出現的問題(中央通過釋法的機制,影響了特區的司法獨立),在《基本法》制定的過程中,香港的草委會成員就已經預見到,他們並且力爭香港對《基本法》有全面的解釋權。這個解釋權的爭奪戰,從一開始一直持續到最後一刻,是整個《基本法》草擬過程中意見分歧最嚴重的問題之一。即使到了1989年底,距離中央要求拍板的日期(1990年春)很短,香港的委員們還是力求北京要慎重考慮給與香港全面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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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對港人的呼聲,北京不屑一顧。北京堅持要牢牢掌控解釋權,理由就是主權原則(解釋權體現主權)和政治倫理原則(下級權力不能淩駕上級)這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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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 p* w5 E* b% r公仔箱論壇筆者採訪了整個《基本法》草擬的全部過程,見證了當年香港草委們所擔心的問題,今天一一出現。我們明明見到問題,卻無從避免,這正是香港前途可悲之處。本文擬回顧一下當年香港草委是如何為香港爭取我們應有的解釋權,縱使他們的努力失敗了,但他們的預見性卻值得我們欽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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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從高度自治看,沒有解釋權,則終審權是空的,「一國兩制」也缺乏牢固的基礎。1 f. N4 @% I* O( Z( }, L

+ `# L# [) \$ I  Z' B" B7 s; Q香港的委員指出,「香港的法治精神是香港安定繁榮的基石,而終審權更是法治精神的必要元素,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擁有解釋全本《基本法》的最終權力,特別行政區法院才能保有其終審權。若在需要作出影響案件判決的解釋時,便必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那麼實際上該案件便是由全國人大常委判決,那麼香港特別行政區便喪失了終審權,司法獨立以及所謂法治精神也便蕩然無存」[1]。事實證明,人大第五次釋法,趕在法院審理「宣誓」案前釋法,正好說明這是由人大常委來判案而不是由特區法院來判案。5.39.217.767 @) d) \9 H. u0 F, r' _! 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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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年李福善大法官就規勸北京說:「將來中央對香港特區授予的『一國兩制』和『獨立終審權』,似乎不宜左手給了全部,而右手取回一些。既發生矛盾現象,也有和《聯合聲明》不符的遺憾」[2]。這些忠言都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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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從司法傳統看,中港兩地對法律的解釋機制非常不同,大陸的機制會危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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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的解釋,香港實行的是「司法解釋」。根據香港現行法制,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對相關法律進行解釋,稱為「司法解釋」。法院在解釋法律時,須考慮法律條文本身的含義,不可作出與該條文意義相違的解釋;而且法院必須在審訊具體案件時,才可對有關法律作出解釋。換言之,司法解釋必須從具體案中產生,不能抽象性、原則性地解釋法律[3]  ^7 m7 A0 u: i# k* l

: d* N+ N4 V6 h4 f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大陸實行「立法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制定法律,但其常委會可在法律條文需要進一步明確、或作補充規定時加以解釋或規定。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它認為有需要時主動行使這個權力而無須有具體案件涉及有關法律時才行使。這種「立法解釋」,容許中央政府可以隨時干預特區法院的運作,危害司法獨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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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大陸實行「立法解釋」,大陸政府認為有需要時就可以主動釋法,這樣,香港的「高度自治」就缺乏制度保障,它不是建立在牢固的法律基礎上,而是完全取決於中央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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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當初香港草委的預見是正確的:第二次釋法,就是中央主動地、事先毫無商量地、單方面地改變了中共對香港的政治承諾--即在2007年在香港實行行政長官普選。當年北京就是主動解釋《基本法》附件一和二,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的日期推遲,並且把原法規定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實質性的修改了《基本法》。5.39.217.76) D1 q" G1 i! W2 @5 h+ _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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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9 E6 x+ W4 R. W3 x& v2 @5.39.217.76第三,香港草委當年建議設立類似「憲法法庭」而不能單靠「基本法委員會」來決定是否釋法和如何釋法。因為當年香港的草委看到,在現實政治中,「基本法委員會」內的香港委員,將會純粹由中共指派,因而無法「把其司法和政治功能區別開來」[5]。他們力主成立「基本法解釋委員會」,內地和香港成員各半,香港成員「由民主、開放的提名和選舉方式產生」[6],這樣才能保證有人敢於為香港發聲。事實證明,草委的這個預見也是正確的。今天我們看到的「基本法委員會」港方成員,都是清一色的無條件支持北京立場的人,他們都不可能對北京的干預產生任何制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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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京港雙方爭奪「基本法解釋權」這個過程,可以看出:香港人對自己前途的無奈性:縱使我們能夠清晰地預見到將來會出現的危機,卻完全無力去預防或扭轉這個危機的出現。這大概就是香港沒落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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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9920日《基本法》草委會《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專題小組第四次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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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見李福善:《我對基本法草案修改的建議》,刊在《明報》1989221tvb now,tvbnow,bttvb$ A6 C% X% D8 n3 U) D

  n4 }3 l7 w  l  w, L* ^: y5.39.217.76[3]見《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載於198810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2--專題報告》tvb now,tvbnow,bttvb* G' T. m, Z: _7 q9 O! \

8 _: _7 R3 e1 y6 ~, g% z" i公仔箱論壇[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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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1989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諮詢報告第一冊》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3 ^! L) J: }! ?# R

& m% F, b$ H5 F+ p( c/ X/ Y3 x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6] 同上,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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