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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程翔: 僭建一個詞,壓縮了空間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6-11-11 09:09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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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翔: 僭建一個詞,壓縮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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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第五次釋法,僭建了一個詞,卻大大修改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從而收窄了該法原本賦予香港的政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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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b: j/ j: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這個詞是「及其」,置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在兩者之間加了一個連貫詞(原本法例所沒有),就使香港公職人員的效忠對象從單一效忠特區,變成要「雙重效忠」中國和特區。筆者不是法律專家,也不是語言學家,無意咬文嚼字,但作為一個曾經全程採訪了《基本法》制定過程的記者,我有責任指出一些很多人沒有注意到的、很微妙的政治問題。而這些問題,即使是內地法律專家也很有可能忽略。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n$ l6 R; u%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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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的第三款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注意筆者用黑體突出的地方)。很明顯,根據這個表述說明,特區官員的效忠物件有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5.39.217.766 n- ?" \' q- A, `6 X9 k

* u) ~5 B! `1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但是,這並不是《基本法》原來的規定。該法第104條(即本次釋法的條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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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8 ]* }# u3 S) O$ K6 K公仔箱論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請注意,法律條文的表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找不到「及其」這個詞。公仔箱論壇3 C, v0 b: d( Z$ R5 p3 }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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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不信兩者有詞義上的分別,則不妨參考兩個文件的英文翻譯。《基本法》104條的英文翻譯是:5.39.217.76, w7 Q# w3 d  F1 [: a5 ~2 ?7 E&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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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ar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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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o+ o, q0 X7 Y釋法的文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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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king of the oath stipulated by Article 104 of the Basic Law of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a legal pledge made by the public officers specified in the Articl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is legally binding.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 o6 W$ m! a4 X* w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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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來的法律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是用介詞「 of」,而不是連貫詞,換言之,香港官員的效忠物件只有一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但是,在釋法的文本裡,legal pledge 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and its」)香港特區,明顯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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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g3 ~3 c9 ]$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僭建一個詞有那麼重要嗎? 不瞭解《基本法》草擬過程的人,可能連人大常委僭建了新東西也無所察覺,更看不出它的重要性。但是,瞭解這個過程的人,就必須如實指出:人大常委會的僭建物偏離了《基本法》的立法願意,從而大大收窄了香港的政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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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 Y8 X- V6 P3 p公仔箱論壇早在《基本法》草擬過程中,就已經有內地的委員,提出香港特首以及一眾高官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的問題,何以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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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h% t  \$ E5 |%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988年,就有內地草委提出:「......其誓言必須包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注意我用黑體標出一個連詞「和」)[1]。5.39.217.76: y* x, R9 |" U% c- j8 O9 }

" ?/ Z4 d9 ^2 C4 Atvb now,tvbnow,bttvb1989年,再有內地草委提出:「行政長官、立法會及行政會議主席除了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外,還要效忠中央人民政府」[2]。公仔箱論壇3 K4 T4 G" [; \/ Z; W( w4 v7 M) e
1989年末,當《基本法》快要定稿時,內地委員還是希望要加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條款。他們建議:「必須宣誓擁護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為他們認為,「在特區擔任公職的人都應效忠國家」。內地草委的很多不同版本都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列,即是說既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地草委提出的眾多文本中,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句話中,加上一個「和」字,或「以及」的連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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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B$ |( S! n+ D* V/ v5.39.217.76雖然如此,到最後《基本法》頒佈時,卻沒有接納內地草委的意見,沒有要求「雙重效忠」。為什麼有這個變化?根據港澳辦一個熟悉情況的人士對我說,這是因為「六四屠城」後,在當時有百萬港人上街反對鎮壓的情況下,中央有人也覺得強要香港人認同中國政府並不容易,更遑論「效忠」,所以就沒有接受內地草委的建議。這個說法出自何人?有沒有文字根據?有沒有廣泛傳達?我不知道,但我們從陳佐洱的一番話可以反證這個連貫詞的消失不是無心之失。5.39.217.76. K* G* U8 m0 _' J+ N

% s$ |# Z# C1 C, F9 n, B0 k公仔箱論壇當年任基本法草委會秘書處負責人的陳佐洱是這樣形容基本法起草過程,他說:「這部莊嚴的全國性法律從起草到頒佈的全過程都非常嚴肅、縝密,每一章每一條每一款甚至每一字、標點符號都經過了香港和內地起草委員們的深思熟慮,甚至激烈的討論。」(引自其回憶錄《交接香港》)。果如是,則拍板定奪的《基本法》第104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沒有加插任何形式的「連詞」,顯然就不是無心之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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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 c; Z$ x$ ~當年中央為什麼不接受內地草委的建議,規定「雙重效忠」?筆者認為,這正正是因為要區隔「一國」和「兩制」之間的分野,突出香港不同於內地的特點。這個推測不是沒有根據的。例如關於香港和內地人民的權利和義務就很不同,中央政府沒有要求香港人民必須履行同內地人民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這是《基本法》唯一一條提及香港居民須盡義務的條文。反之,中國憲法要求中國公民須履行的義務,包括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憲法第五十二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第五十四條)等等。當時內地草委對此也很有意見,認為是「一國國家、兩個等級的人民」。所以,香港官員可以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排,同香港人可以不承擔憲法規定的國民的權利義務的安排,性質是一樣的,目的就是要突出兩地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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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內地官員想加但沒有加的一個「連貫詞」,這次終於借釋法之機加了上去,嚴格來說這是修改《基本法》使之偏離了1990年通過時候的立法原意。李飛在記者招待會辯稱:「效忠特區本身就是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又說:「如果說效忠特區而不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就是把香港特區視為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明顯違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李飛這番話,完全不符合當年的立法原意。如果當年是真的像他這樣認為的話,那麼他又如何解釋「字斟句酌」如陳佐洱所言的《基本法》原來的條文會故意略去內地草委念之在茲的「雙重效忠」問題?明明是僭建,卻硬說是原來已有,這是為什麼港人對釋法反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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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 ^% p! d/ x公仔箱論壇事實上這種有意識、有計劃的僭建,在2014年「白皮書」頒佈時就已經出現了。當時我就注意到,白皮書這樣說:「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或者說治港者主體不能效忠於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就會偏離正確方向」[4]。大多數人都不會注意到這個表述有問題,但由於我知道《基本法》制定過程中曾經出現過要求特區公職人員雙重效忠的問題,所以我對白皮書的這個論述就很敏感,無奈當時我在朋友間提出這個問題時,很多人覺得我是在「鑽牛角尖」。兩年之後,終於通過釋法來達到「雙重效忠」的目標,我的疑慮也就不是無根據。公仔箱論壇) u+ x+ y- o8 l. b  g: H
僭建一個詞,就將「單一效忠香港」,變為「雙重效忠香港和中國」,這個政治環境的變化不可謂不大。這個不明顯的改變,卻很有可能收窄香港的政治空間:; w4 |( ?" {2 M  g9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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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根據白皮書的論述,堅持「一國」的原則,就不僅僅限於維護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了,連帶要擁護大陸的制度和中共的執政[5],而這是很多香港人都無法接受的。將來這些不願「雙重效忠」的人就會永遠被排斥在公職人員行列之外了。其造成的潛在政治影響將非常負面。而這些問題正正是香港人難以接受人大動輒釋法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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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根據這次釋法所帶出的原則,將來立法會議員如果發表批判「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的言論,將有可能被認為違反了宣誓的規定(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被褫奪議員的資格。從「單一效忠」到「雙重效忠」的討論、定案過程看,這種擔憂不是沒有根據的。' T, S! H. k4 a" p6 C6 C% ?2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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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1988年10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第五冊---- 條文總報告》
. s+ e7 O$ q" u5 w5.39.217.76[2]見1989年11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諮詢報告第三冊---- 條文總報告》
" _' L% g) w0 }6 q8 R5.39.217.76[3]各種版本詳見1989年12月《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第17次會議紀要》,並載於199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文件彙編》5.39.217.76" m8 c8 K2 K# T" P
[4]見白皮書第五部分: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之(三)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5.39.217.76- }8 B/ T- S) l/ X, W! P& v
[5]見白皮書第五部分:「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並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等制度和原則。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國家實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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