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電/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當中第二條的內容,引起了較多關注和討論。其中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對象”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0 U" T6 `& Z0 m3 s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 F* X2 c% G S 消息一出,就引發了很多爭議。我們還需要不需要職業打假者,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
( b1 T& p: U+ N6 a5.39.217.76
& ~9 M3 M' u$ i; [( T3 Q* b$ x! `+ |1 j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依靠職業打假來拯救商品質量,其作用有限,更不是一勞永逸之舉。最終,我們還是要靠執法部門和社會各界聯動起來,一起抵制假貨,逼仄假貨制售空間,依法打假,依法維權,依法對制售假貨行為課以重典,既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也維護商家企業的權益,讓職業打假人自然消失。 : A# }3 J: _0 w" r/ o
5.39.217.766 L( [& j+ ?' d3 {
而現在的問題是,行政化的打假力度,沒有明顯的增強;法律範圍內的打假路徑,沒有得到同步的拓寬,這時候急匆匆地欲減少對職業打假人的保護,難免會招致沸沸揚揚的議論。
9 i+ S$ a: u( h+ q公仔箱論壇
' i7 [3 [1 Q3 i) itvb now,tvbnow,bttvb 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一方面刺激了不正常的“職業打假”行業的出現,另一方面,因此而產生的訴訟也“耗費”了大量的行政資源。但不可否認的是,職業打假因為民間的、自發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對於整體市場環境的淨化,起到了積極的助推功能。 5.39.217.760 N8 E. s' n( `
" z" V% U# |% t8 s7 d 相對於“不保護職業打假人”,政府部門更應該做的是對職業打假群體進行引導和規制,使之走向規範化、專業化,使之在淨化市場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 ^$ Q) \2 G6 z2 n) {
( h5 [ s9 i- p* a* D* m 另外,還應該鼓勵普通消費者加強維權意識,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讓每一個消費者都成為商家眼中“難纏”的“職業打假人”,才能減輕社會對於職業打假人的依賴,商家才會良心經營,不敢欺騙消費者,職業打假人群體才會慢慢消失,消費者權益也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6 U/ @: F$ b0 l j( z0 P, z" W$ M
公仔箱論壇% X' C' |, s( n2 N
出台威懾力更強的“打假”行政條款,或是積極打造無漏洞的市場監管機制,唯有如此,對職業打假人的保護力度減弱才會具備現實的可行性,才能獲得輿論和消費者的共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