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電/“只有受過一種合適的教育之後,人才能成為一個人。”教育的意義不言而喻,人們追求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除了獲取知識,更在於提升生活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教育”本身的質量和品質極為關鍵,在“辦學”之外還少不了“督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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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 j; g+ u5.39.217.76 “督學”,對大多數人而言或許是陌生詞匯。近日,教育部印發了《督學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督學的職責範圍、5項權力等,讓這個概念開始進入公眾視野。這一暫行辦法,就是針對督學隊伍建設、加強督學管理的專門規定,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從數據來看,專職督學約1.76萬人、兼職督學約10.38萬人,目前已經建立了一支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督學隊伍,但是如何提高督學質量、發揮督學職能,是更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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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解答“如何管理督學”之問外,有必要了解“何為督學”。這一發源於英國的制度,被稱為“標準的守護者”,旨在實現國家教育目標、確保每一所學校的教育質量。公眾感到陌生的事物,在國內其實一點都不新鮮,早在建國初期我國就建立了教育督導制度,在實踐中也發揮著“督政”的作用。有人形象地把“督學”稱為“教育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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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教育督導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對新形勢下的督學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2012年,國務院頒布《教育督導條例》,提出“國家實行督學制度”;2014年,教育部發布了《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見》,明確建立教育督導體系。不過,在現實層面,人們對督學、督導制度的認識存在各類誤區。一類是不懂,認為督學就是教育部門安排相關人員的“紅頂戴”;一類是不屑,“不就是監督學校怎樣辦學嗎?走個過場而已,學校應付檢查還不是家常便飯”;一類是不願,“好好辦學是學校的責任,用不著來監督,有時還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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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在誤區之下,潛藏著對這支隊伍的另一面要求。一方面,有必要從幕後走向台前,進而發揮更大的督導作用;另一方面,有必要提高督學隊伍的質量,讓督導教育的行為更專業、更有效。《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在督學聘任、督學責權、督學監管、督學培訓、督學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要求。例如,在督學責權方面,細化了6項職責和可行使的5項權力,明確督學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對諸如“毒跑道”等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事件等,有權展開調查;再如,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督學每年參加的集中培訓累積應不少於40學時等,對督學履職提出了崗位要求。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權力,督學難以開展工作的局面仍會“尷尬”;沒有教育培訓和制度管理,督學履職質量也會“打折扣”。《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改變這一現狀上打開了局面。 . R5 B- P: q2 Z/ |6 J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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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不能只掛在墻上,而要真正解決百姓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在每一項具體的制度安排上都理應有所突破,讓既有的制度真正發揮作用,讓缺位的機制快速建立起來,讓宏觀的制度安排具有可操作的實施細則,讓微觀的機制實踐體現效果意識。教育是國家事務,更是改革中的關鍵,以教育督導制度為切入、讓督學真發力,不妨多些改革氣息和熱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