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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媒體:冤案平反看得見,責任追究別“隱身”

7月4日電/正因為容易受到質疑,反而更應該將追責程序公開化、透明化。對於冤案追責,有必要形成慣例與制度。當冤案被平反後,就需要立即開啟追責程序。   }$ p2 h" _# s1 ?7 {- z! r

  Z8 H3 Z4 m4 e公仔箱論壇  近日,媒體報道了陝西一起投毒殺人案在13年後沉冤昭雪的案件。2003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柯長桂,2016年7月1日拿到了法院無罪判決。判決中道出了冤案真相:原判認罪事實錯誤。殺人動機純屬主觀臆斷。柯長桂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的結果。原審也存在采信證據有失客觀公正、原判程序違法等諸多問題。而據報道,此案當年的相關辦案人員多人已升遷。 % }# f% @. @( m% P7 B* |

3 a" M+ ?+ \' W  冤案是對公平正義的最致命打擊,即使是萬分之一的冤案率,也讓當事人承受了百分之百的苦難。尤其是對刑事案件而言,錯誤定罪就意味著司法機關至少犯了兩個錯誤:將無辜者置於牢獄乃至剝奪生命;讓罪惡實施者逃離了法律懲罰。可以說,冤案平反,事關終極正義。 % p5 \$ k8 ~  t

3 g/ w) T& f- L7 t" P) X8 ftvb now,tvbnow,bttvb  冤案平反,我們需要做的,不能僅限於讓蒙冤者得到清白與賠償,還需讓相關辦案者受到責任追究。事實上,在這起冤案中,終審判決已經認定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同時,相關證據也遠未達到構罪標準,在這個角度上,涉案的公檢法三家有關辦案人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責任。 公仔箱論壇/ x1 q" O, K; X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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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上,相關責任至少包含三個層面,一是或將構成行政與黨紀處分責任;二是或將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徇私枉法罪等相關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或將由責任人對國家賠償金予以補償。這三種責任體現著對不同價值損害的彌補,各自獨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有必要對相關涉案人員一查到底、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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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2 L: P0 J6 t& X# i8 Q$ T  這些年來,我國整體法治環境不斷進步,全社會法治觀念日益提高。尤其是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系統面對錯案不回避、不遮掩,主動應對,依法糾錯,使得一系列冤案得以糾正與平反,獲得了公眾廣泛認可,平反冤案也成了常規工作。 & [' }/ L3 I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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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憾的是,相對於轟轟烈烈的冤案平反與賠償,對責任人的追責卻時常在無聲中進行。即使是迫於壓力,偶爾有追責部門主動發聲,也只是公布結果,而後則做鴕鳥狀,並不說明緣由與依據。這顯然難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使得公眾屢屢質疑追責部門刻意包庇或是用黨紀責任代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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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觀來說,根據法定標準,追責機關確實在不少時候無法如公眾所願,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有時因時過境遷喪失了證據,有時因時間太久過了追訴時效……然而,正因為容易受到質疑,反而更應該將追責程序公開化、透明化,不僅要公開結果,更要公開過程與理由。 . V* [& y3 I- ]! Y4 @& s# A

* t+ f! B- S6 k( d( E! P' X  但凡存在暗箱操作,即便實體公正,也很難贏得公眾信任與滿意。對於冤案追責,有必要形成慣例與制度。當冤案被平反後,就需要立即開啟追責程序,對於涉案者是否存在責任、存在何種責任、需要接受何種懲罰、懲罰或者不懲罰的事實與法律依據等問題,給出公開、公正、詳實的回答。莫讓冤案平反背後的追責悄然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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