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工商時報28日社論說,儘管距離520的政權移交已經不到2個月,行政部門似乎並沒有因而消極不作為。從“行政院”23日召開專案會議,討論“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推動成長與未來展望”,盤點未來數位生活新型態願景法規,張善政並指示應將相關的規範方向列入與新政府交接項目的事例,實可印證看守“內閣”不只沒有荒廢政務,面對日新月異數位生活新型態所呈現既有法令規範過時的窘境,致出現一定程度的法令空窗現象,更是爭分奪秒的積極研議對策,以確保在政權移轉的動盪時期,政務推動得以無縫接軌。 , d9 Z' |+ q- S6 |* b6 c' q; Y. w/ x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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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說,檢視行政當局啟動的這一波新法規規範研議,最具針對性的,無疑是有關網路叫車服務業者Uber,因招攬沒有營業登記證的自用車駕駛兼差開車,在計程車業者的抗議與檢舉後,“交通部”只能依現行法規,採取加強取締自用車違規營業的對策。而在“行政院”專案會議討論時,除了責成“交通部”應研議計程車多元化方案,包括未來不限定車體一定要漆黃色,放寬收費彈性給予計程車更大經營空間,以利與Uber的競爭之外,會中並定調“政府歡迎創新提高服務,但不歡迎用創新方式不繳台灣的稅、不對消費者負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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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t+ H5 i' x+ `4 Z5 m&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對於“行政院”的這項立場宣示,我們不只認同,也認為確有必要。就以Uber的營運模式為例,其在台代表強調,該公司只是媒合平台,司機、乘客與在國外的母公司才有合約主體關係。從而在台分公司否認自己有營業行為,以規避繳稅。而一旦乘客出事後,Uber在台公司更可以逃避善後責任,最後還要用台灣健保體系來處理後續的醫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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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4 M* m) L+ vtvb now,tvbnow,bttvb 檢析Uber這種商業營運模式,對台灣無疑會帶來負面效果。難怪“行政院”要研議亡羊補牢對策,讓這種透過網路虛擬平台的創新營運模式,在繳稅和保障消費者權益兩方面都不容打折扣。但我們也必須指出,類似Uber這種新興號稱創新型的服務營運模式,總體來看,其實所在多有。愛奇藝等跨國OTT視頻網站,同樣可以突破台灣既有的法律規範,公然在台灣播放、營運。而歐盟針對Google等美國網路巨擘在歐盟各會員國獲取巨大營業利益,卻只負擔不成比例稅負的跨國逃稅行為,進行追稅和逃稅、抗稅的大鬥法。凡此在在顯示面對網路新時代所創新的商業營運模式,各國在不同程度上都顯現出既有法律規範不足的窘境,以致讓這些跨國網路新興企業,一方面可以獲致全球市場的巨大利潤,另方面又可悠遊於各國過時、不周全的法律規範間,公然的逃避稅負,甚至不必承擔應盡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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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Q) G7 L( k% W2 L# T4 c 社論說,網路無國界的穿透力,以及全球化的便利性,不只讓法律規範的與時俱進變得必要與迫切,“行政院”專案會議中所觸及的相關議題同樣值得正視。譬如在數位化時代,臉書帳號等網路有價值東西,已被視為是數位資產。從而這種資產如何認定、如何轉讓、保護,能否及如何繼承,甚至包括誰有權力處理、能否刪除,顯然也未納入現行智財權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中,如何與時俱進的調整增補,自然也不容一再的遷延拖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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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目前台灣的勞基法只規範本國企業與勞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為因應跨國創新事業型態,如有網路企業來台設公司,其所聘請母公司國籍員工應否來台上班,在台來源所得如何繳稅,乃至於是否會衝擊到現行外籍人士來台領取工作證、居留證等相關規定,無疑也都有重新檢討、研議規範的空間。但即使研議的最後是認為要在勞基法中增列服務業專章,但面對跨國企業員工在各國分公司間頻繁調動的現實,傳統靜態式的勞動權益規範法則,是否能發揮以靜制動的效果,或者只是讓跨國企業與跨國服務型員工有更多逃避稅負以及社會責任的空間,看來還真是個兩難題。 $ l% y! I$ K6 V$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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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說,法律的制訂,本意在建構一個大眾都可遵循的公平遊戲規則,但網路無國界和全球化,使各國原有的法律藩籬近乎支離破碎,似乎也已成為各國政府的共業。但亡羊補牢總比坐視縱容好,我們期待看守政府的這份用心,能夠無縫接軌的成為520後新政府的資產,一棒接一棒的讓台灣行穩致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