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挑戰法治* i* J; ]1 ~5 B' K4 M, N {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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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這麼久的Uber與的士的矛盾,絕對不是科技因素,而是政府對市場管理的問題。Uber的商業模式表面上建基於App的技術條件,實際是對政府現有市場管理制度的衝擊。! X5 c, y* Z' B/ t/ z$ R% G$ k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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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或收費載客服務在政府監管之下並沒有開放市場。政府的監管包括從收費到保險、維修檢查等一系列的法規制度。Uber的做法是漠視這些法規制度,自行從事有關業務,本身便構成蓄意犯法,乃至教唆別人犯法;楊國雄局長說它挑戰香港法治並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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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以科技創新為理由來維護Uber,可能只懂科技,不懂法律,近乎法盲;也可能基本不知道香港有關服務市場的情況與Uber的經營方法,胡亂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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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3 a) d. B9 W7 [1 D' ^+ P5.39.217.76的士服務的問題關鍵在於供應,也受制於市場上的寡頭壟斷。政府可擴大供應,增加的士牌照。一是打擊牌照壟斷者的反競爭行為;另一是有更多的士投入服務,以競爭提升服務。而打擊壟斷的方法可以是發牌以自用為主,限制轉讓,也禁囤積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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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士司機的提法十分準確:若要開放載客服務市場,則全面開放,不能限於對Uber開放。開放也應監管,與現有的士等同樣受法規制度管理。另一可能性是全面開放,也對的士的監管開放,來保證市場公平競爭,不給Uber特殊照顧優惠。載客服務為保乘客安全,政府不能不管,這是香港法治的基礎。用Uber來衝擊法治,純粹是政治行為,背後是不合理的個別經濟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