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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華裔夫婦獲判46萬 買回現值80萬元屋

 ,  描述: 加拿大新聞
華裔夫婦獲判46買回現值80萬元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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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購房賣家聲稱合約無效拒交吉0 V# n7 b6 s8 y+ 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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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的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合約將付出沉重代價。近日安省一對華裔買家就因賣家違約,在安省最高法院獲判勝訴;他們仍以5年前約46萬元的價格,買下現值80萬元的物業。敗訴的賣家,還要承擔9萬多元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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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裔嚴氏夫婦在2010年底,購買位於安省萬錦市冰梨路(Brimley Road)和史刁士大道東(Steeles AvenueEast)地區一幢住宅,賣家當時叫價479,990元,經議價後以468,000元成交,然而,原應在20111月交吉的這幢住宅,一直沒有落到買家手裏。原因是賣家事後不承認購房合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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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月嚴氏夫婦入稟法庭,控告南亞裔賣家及他的嫂嫂(該住宅由賣家兄弟兩家人居住)及賣家的經紀公司。同年5月,買家再要求法院通過簡易判決(不經庭審),發出強制執行合約或賠償損失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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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提出的抗辯理由是購房合約無效,因兄弟和配偶都未曾在合約上簽名。且即使購房合約有效,原告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取消購房附帶條件。他們認為合約不應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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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據法理判斷,認為該案毋須經過庭審,就可以給出簡易判決。接下來就要考查被告人的辯護是否可信。然而通過對被告的交叉訊問,法官認為他們所述事實前後矛盾。起初被告表示他們都沒有想要賣房子,也根本對賣房一事不知情。之後又承認,兩人確曾與地產經紀簽署了委託書,但沒有在買賣合約上簽名。最後在買賣合同有其簽名的證據下,二人又否認簽名的真實性。在法官要求下,他們拿不出筆跡鑑證專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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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另須承擔9萬多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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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兩人的配偶是否須要簽名的問題,法官經過訊問當事人,認為兩人配偶事實上均已經清楚並同意買賣,因此毋須他們簽名。另外,對於買家是否按時取消購房條件的問題,雖然賣家拿出的證據是在期限的第二天上午收到文件,但買家和經紀的證明都顯示取消條件的文件,是在到期前一小時內發出。再有是被告還指責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有故意拖延時間之嫌,儘管法官也認為原告確實有不夠積極之嫌,耽誤了一年多的不必要時間,但並不足以影響其獲得賠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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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判決前,原告要自行證明該物業的獨特性或不可替代性。原告提出該物業的花園面積可滿足嚴太的要求,另外,嚴太的妹妹住在同一條街,可以幫忙照顧孩子;該物業離巴士站很近,方便搭巴士。儘管嚴氏夫婦在2011年底,在麥高雲路(McCowan Road)近丹尼遜路(DenisonR oad)地區買了另一幢住宅,法官認為本案中的物業,對他們來說是無可替代,尤其是訴訟人的妹妹就住在同一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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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所述,法官判決該幢現時估價80萬元的物業,須要按照當初合約規定的468,000元的價格強制執行合約。原告因此付出的其他經濟損失連律師費共9萬多元,也須要由被告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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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須承擔一切損失費用」tvb now,tvbnow,bttvb% W, p$ B* U4 R;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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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 A- |$ U  ?% S公仔箱論壇多倫多資深地產經紀徐華飛認為,嚴氏夫婦的案例事實清楚,法官的判決非常合理。而這類案件在本地的地產買賣中並不罕見,因此對地產買賣客戶也是很好的警示。他表示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的法律程序是非常複雜的,因此一定要找專業地產經紀來代理房產交易的全過程,才能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這是西方社會的交易規則和社會規範。如果該案是私下交易,恐怕利益受損的一方就很難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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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華飛還表示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由於案情明確,法官有權不進行庭審就進行判決,這實際上減少訴訟成本,否則敗訴一方須要付出的律師費用將更高。另外,他推斷案中嚴氏夫婦是首次買房,之前只是租房,如果他們是換房,由於他們所購新房不能交吉,他們的房子也因此不能騰空給其他買家,則可能產生一連串反應,把多個買賣方牽扯進來,所造成損失就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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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加拿大任何房地產買賣的成交,都是在法律框架之下,地產交易的過程也是履行法律程序的過程,一旦任何一方在買賣合同上簽字之後,就沒有理由不履行合約,否則就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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