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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辯論4小時107對74 國安法案三讀通過

(吉隆坡3日訊)國會下議院今經歷約4小時的辯論後,在晚上11時許,以多數同意聲浪三讀通過備受爭議的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
; n! j3 q" p! i5.39.217.76早前,在晚上9時二讀通過時,國會是以記名方式,即107票對74票,通過有關法案。
( V6 i9 d4 s; |) Y( _- @5.39.217.76接著,在投票後進入委員會階段時,行動黨峇眼區國會議員林冠英要求此法案提交國會遴選委員會處理,而行動黨蒲種區國會議員哥賓星也援引議會常規第54(2)條文指在二讀後可提出此要求,但是,副議長拿督羅納建迪認為投票已有結論,因此不接納要求,並指示此法案進入委員會階段。5.39.217.763 F8 I3 N% A( i
這項法案闡明,一旦被列入保安區的地區將實施宵禁,且保安部隊可以安全理由採取必要行動,包括搜查、扣留、充公、摧毀乃至殲滅個人或物體。
3 z7 P( z% v, _+ x6 @/ Ctvb now,tvbnow,bttvb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沙希談代表部門總結辯論時強調,此項法案並沒有觸及國家元首的頒布緊急狀態的權力,畢竟,此法案下的保安區是與緊急狀態的不一樣。
0 C, R8 i3 {8 R! U8 G$ Z! q0 i9 n/ v公仔箱論壇“在此條文下,保安部隊可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進行拘捕行動,但是他們必須將嫌犯送往臨近警局等。”
/ t( n& s4 d5 A7 H- `9 U0 g& \- S他指出,在這項法案下,如果推事或驗屍官滿意保安部隊人員的解釋,那麼在保安區被擊斃的人士,可不需召開任何的驗屍庭來鑑定死因。
" p) ~7 m7 ^$ q針對行動黨蒲種區國會議員哥賓星挑起聯邦憲法第150條款與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第74(3)條文有衝突,沙希淡指出,國家元首有絕對權力按第150條款宣布緊急狀態,這與第74(3)條文,只宣佈為保安區是不一樣的。
0 B2 D+ B- _/ O& x: `3 V1 k. `tvb now,tvbnow,bttvb在野黨質疑權力過大
1 w. i" R6 `2 v3 n8 t公仔箱論壇在二讀辯論階段,部分在野黨議員參與辯論時認為,這項法案賦予首相及安全部隊過大的權力、違憲及剝削了國家元首的權力,以及頒布戒嚴或緊急狀態的權限,因此要求政府撤回或展延這項法案。
1 a) C) `% [4 a/ [  ktvb now,tvbnow,bttvb林冠英認為,該法案侵犯了州政府權限,尤其是沙及砂州特權,並譴責政府在草擬法案時,沒諮詢州政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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