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 禍從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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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P3 ~* n1 \: w* A9 E& e一個平日的下午,荃灣街道上行人熙來攘往,路旁泊滿了車輛。一位司機正在搬運貨物,忽然發覺一名男子在關上他客貨車的車門。該司機當時約在十呎開外,他隨即前往客貨車察看,發覺車廂內的手提電話不翼而飛,他認定一徐徐橫過馬路的男子為偷去他手提電話的竊匪,隨即追上截停該男子並加以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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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說他剛從藥房出來便給司機截停,指他偷竊及報警。警方沒有在被告身上找到失去的手提電話,客貨車車廂內或車門亦沒有被告指模。被告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一直採取合作態度,報警等候期間他還要為無法趕回公司接替一抱恙同事工作而致電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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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該是一宗典型認錯人的案件。當時路上車水馬龍,司機在竊匪的背後,他說他視線一直沒離開該竊匪,但他趨前往客貨車察看,抬頭再見到的會否已是另一個人?那時被告已在橫過馬路,路上還有不少車輛往來影響視線。况且,若司機一直緊盯那竊匪,為何在被告身上找不到手機?那竊匪和被告唯一的共通點是兩人均背着一個很普通的背包,司機很可能因背包便認定被告是竊匪。/ R* M6 p0 E, _3 k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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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沒有證據指控被告偷竊,卻控告被告沒合理理由干預車輛,唯一證據是司機在十呎外看到一名男子在關上車門,而該名男子和被告背着相同背包!若被告不是竊匪,他便沒任何動機去干預車輛。儘管疑點重重,裁判官仍判被告罪成,甚至認為向感化官堅稱無辜的被告沒有悔意而判他入獄六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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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時,高等法院認為審訊沒有不公,亦只涉及事實裁斷,裁判官已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和標準,並無犯錯而駁回上訴。最後港大法律義助計劃協助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刑事檢控專員介入後亦同意沒有足夠證據入罪,上訴最終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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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 c" o- r9 ]( s: K我們的刑事制度假定任何人在未判罪前為無罪,舉證責任在控方,證據須達沒任何合理疑點的標準才能入罪,這是對人身自由的重要保障,但若只將這些原則掛在嘴邊而不理案情疑點,則冤案自難避免,這種處理只是個別事件,還是冰山一角?一宗不該入罪的尋常冤案,又為何要去到終審法院才得到平反? |